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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购的时候根本不知道周某某卖给我的矿砂是非法采挖的,我要求法院判我缓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包某某此前一直坚称自己认罪认罚,却突然当庭反悔,以判决不公为由提起上诉,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随即以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今年11月23日,扬州中院二审宣判,判处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这是自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扬州检察系统办理的首起认罪认罚反悔后抗诉的案件。
经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间,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仪征市境内非法开采砂矿资源。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包某某明知同案人周某某销售的是非法采矿所得的矿产品,仍购买价值人民币35万余元的毛砂,加价后转卖获利。被告人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人民币4.5万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仪征市检察院详细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结合其所具有的累犯、前科、退赃等情节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时也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采纳仪征市院量刑建议,判处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然而,被告人包某某以主观上不知道购入的矿产品是非法采矿所得为由提起上诉,仪征检察院为证明被告人包某某的“主观明知”,与上级院主动出击,多处走访询问附近村民,并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结合包某某曾因在仪征境内非法采矿被判刑,其辩解根本无法成立,果断向扬州中院提出抗诉并获得扬州市检察院的支持抗诉。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不但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罚,有效惩治犯罪,更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被告人包某某已经享受从宽红利又无正当理由上诉,企图通过提起上诉再获减刑,这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本意,更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必须予以惩戒规制。因此,仪征市检察院决定对其回归标准化量刑,依法提出抗诉,上级院提出加重处罚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得到二审法院采纳,有效震慑了包某某这类抱有投机心理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