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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2020  09:31

  2018年4月的某天,张某某约魏某某吃饭,当时魏某某喊了几个朋友,张某某也喊着刘某某一起吃饭,当时他们一共喝了大约3斤白酒、10瓶啤酒。

  中间魏某某出去了一趟,回来后看到刘某某喝醉了就问他怎么回事,刘某某直接说看他不顺眼,说完刘某某就拿起啤酒瓶朝魏某某砸去,没有砸中。魏某某端起杯子里酒泼到了刘某某脸上,刘某某骂魏某某,魏某某就抓他准备出门,刘某某也抓魏某某,这样一抓刘某某站不稳了面朝下趴着摔到了地上,之后两人厮打在一起。经鉴定,刘某某牙齿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魏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魏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刘某某,并取得刘某某谅解。2019年3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既然有共同的朋友,大家在一起吃饭就没必要闹得不愉快,更没必要大打出手。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