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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2020  10:10

  守护粮食从一粒种子开始

  文/方圆记者郭洪平图/新华社

  

  

  

  编者按“我十分关心粮食生产和安全。今年夏粮丰收大局已定,秋粮要争取有好的收成。”今年7月下旬,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第一站就来到松辽平原,了解粮食生产,体现了对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

  民以食为天,食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特殊且不可替代,是各项农业技术和农业生产资料发挥作用的载体。种子安全与否,决定了粮食安全与否。换句话说,种子安全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后续农业的方方面面,影响着国民的粮食供给。对此,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工作,确保种子安全、粮食安全。

  1.办理假种子类案件的三大难点

  近年来涉农犯罪中,假种子类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假种子等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犯罪案件110件208人。

  今年3月,最高检围绕涉农检察工作主题发布了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四例案件中,其中一例就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件——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区区域经理王敏应他人之约订购种子,其在明知隆平高科不生产“T优705”稻种的情况下,仍印制该种子包装袋,并将“陵两优711”稻种冒充为“T优705”稻种予以销售,导致200余户农户4000余亩农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在介绍涉农检察工作指导性案例时就说,在这些案件中,涉假农药、假种子类农资犯罪与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不仅危害极大,而且办理难度也很大。

  这位负责人说,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种子类犯罪案件一般有三个特点:隐蔽性强,审查认定难度较大;假冒伪劣产品与农民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认定难;追赃挽损存在困难。

  所谓“隐蔽性强,审查认定难度较大”是指,这类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一般质量瑕疵与伪劣产品存在疑难,一些被告人往往辩解,对生产、销售的伪劣农药、种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还有的辩称,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响,自身不存在责任。对此,最高检通过广泛调研并研究典型案例后确立的原则是,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故意的认定,可以综合经营资质、包装标志、从业经历等因素予以认定。

  “对于损失认定的方法以及综合认定损失的规则,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是涉假种子类案件办理时的疑难问题。”办理王敏案的江西省南昌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骆敏巧说,实践中一是根据现场实地勘察,邀请农业、气象、土壤等方面专家,分析鉴定农作物生育期异常的原因,能否正常结实,是减产还是绝收等,分析减产或者绝收面积、产量;二是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区试平均产量与根据现场调查的往年产量,结合当年可能影响产量的气候、土肥等因素,综合评估平均产量;最后是根据农作物市场行情及平均单价等,确定直接经济损失。

  所谓“假冒伪劣产品与农民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认定难”是指,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种子类犯罪是结果犯,办理此类案件需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前提。为了解决什么是“较大损失”这个问题,最高检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通过“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说明,对损失的认定,可以运用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犯罪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可在公证部门见证下,依据农业生产专家指导,根据农户对受损作物实际使用的农药种类、剂量等,科学确定试验方法和试验所需样本田块数量,综合认定农药使用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追赃挽损存在困难”是指,在伪劣农药、种子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办好案件,而且要在办案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督促被告人赔偿受害农户损失,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最高检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王敏案及南京百分百公司案,都是追赃挽损效果较好的案例。在王敏案中,被告人王敏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从宽处罚。在南京百分百公司案中,检察机关听取农业部门意见,科学计算损害后果,帮助受害农户全部挽回了实际损失,得到农户认可。

  但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人人运气都这么好。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人仍会铤而走险,每到备耕时节,各种直接的、间接的假种子、假农药类违法犯罪活动又会粉墨登场,农民稍不留意就会跌入陷阱。

  对于客观存在的假冒伪劣种子现象,办案检察官建议农民朋友购买种子时,要擦亮眼睛,增强识别能力。如果真的不幸购买了假种子,要及时向农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官特别建议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一定要保留相关票据,有录音录像资料更好。王敏一案在侦破过程中,办案人员充分听取了辩护人及受害农户的意见,收集了受害农户购买谷种的票据、农作物不同生长期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认定南昌县及其他地区受害农户合计205户,绝收面积4000余亩。结合南昌县往年晚稻平均亩产量,考虑到晚稻因品种和种植方式不同,存在差异,产量评估以种子包装袋上注明的平均亩产444.22公斤为依据,并以当年晚稻平均单价每公斤2.6元计算损失,认定205户农户因种植假种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60余万元。

  2.重拳打击假种子犯罪

  假种子坑农害农,人人喊打。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很多措施打击假种子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更是参与其中。最近两年,各级检察机关在延续以往做法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在打击假冒伪劣种子类违法犯罪工作中持续加大办案力度,该出手时定出手。

  2019年3月8日,最高检会同农业农村部、最高法、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联合召开了一次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会上,七部门总结了上年的工作,分析了新形势新任务,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很快,最高检于当年3月中旬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打击假种子类违法犯罪。

  在这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瞄准重点地区领域罪名,重拳打击假劣农资犯罪。只要涉及农资打假、属于检察职责范围的,一律认真办理、妥善处置。检察机关要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采取多种举措深挖监督线索,认真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农资类犯罪案件,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

  《意见》还提出要强化审判监督,针对农资类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对法院量刑畸轻的依法提出抗诉。各地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薄弱环节,适时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并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及时取缔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警示教育从业人员,倒逼相关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堵塞社会管理漏洞,促进农村工作的健康发展。

  由于这次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意见》还特别强调在办理农资类案件时,各级检察机关要注重多方借力。比如,检察机关内部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部门要密切配合,有意识地形成对农资安全和农民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在外部,要主动与有关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畅通信息交流、检测鉴定等合作渠道,运用好农资打假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必要时,要主动上门问需问计,研究支持配合农资打假工作的具体办法。

  “德美亚”是东北一个植物种子的注册商标,在黑龙江垦区很受欢迎。近年来,该种子供货紧张,价格逐年上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马某、黄某等人为一己私利,在未经“德美亚”注册商标所有人北大荒垦丰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垦丰种业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灌装、销售“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共计灌装2898袋,每袋20公斤,销售金额达187万余元。

  2019年4月,垦丰种业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假冒“德美亚”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流通,遂向宝泉岭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3月9日,宝泉岭农垦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马某、黄某等6人提起公诉。

  不止黑龙江,多地检察机关打击假种子类违法犯罪的力度也不含糊。河北魏县刘某国、刘某俊父子等人涉嫌制售假种子30余万公斤、涉案998万余元,经群众举报被抓获。案件移送武安市检察院审查批捕后,该院两次退补,引导公安人员补充证据材料数十份,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之后,经武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国、刘某俊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四年,各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两名被告人也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各并处罚金5000元。山东刘某财迷心窍,把将要淘汰的国产蔬菜种子偷梁换柱,伪装成售价130元一袋的进口蔬菜种子,在网上售出了300袋,导致山东省五莲县14户农民67.32亩菜地绝收,因此而遭受损失达33.5万元。近日,五莲县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依法批准逮捕。

  3.涉农的事,都不是小事

  保护种子安全,只是保护农资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实际上,包括种子安全在内的所有涉农物资安全问题,早已进入检察机关的工作视野。从最高检等七部门共同部署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到最高检发布涉农检察工作指导性案例;从各级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农资保护宣传力度,到各地重拳打击假种子类违法犯罪,各种举措、动作都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检察机关对农业、农村、农民始终挂在心上。

  以今年最高检举办首场网上新闻发布会为例,会议确定的主题就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彰显涉农检察力量”。会上发布的北京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江西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等4个指导性案例,全部都与“”字密切相关。更值得称道的是,近两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维护农民利益上都拿出了实实在在的举措。

  今年3月上旬,广西检察机关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了服务“三农”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紧贴当地实际,紧紧围绕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与农业生产加强检察监督,重点办理扶贫资金不当使用、假扶贫、扶假贫等影响脱贫攻坚的公益诉讼案件。同时,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民生民利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检察监督,尤其关注农村商品质量,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等,活动开展以来已经取得一批成果。

  陕西省检察机关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助力脱贫攻坚中建立了4项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扶贫、涉农领域的犯罪和诱发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犯罪规律的总结分析和前瞻性的专题调查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的对策措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涉及扶贫资金的案件。

  有一组数据对认识涉农检察工作的力度可能有所帮助。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及扶贫领域黑恶势力犯罪145件1463人;起诉涉及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4258件5412人;起诉侵害进城务工农民犯罪24675件37162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10897件13824人;起诉涉及侵吞、私分扶贫资金犯罪1249件2037人。

  仅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领域案件50263件;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领域案件2870件;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2.98万余亩;挽回各级集体林地中生态公益林1.35万余亩;督促恢复被非法开垦和占用的草原9300余亩。

  最高检还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意见,将因案致贫返贫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纳入司法救助范围。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扶贫对象发放救助金1.2亿余元,救助扶贫对象10214人,在参与打好农村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用心自然会收获口碑。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云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张凤英就对媒体表示,检察机关在严惩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犯罪行为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贡献了检察力量。

  而另一位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延川县文安驿镇梁家河村党支部书记巩保雄的感受更深: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脱贫攻坚质量怎样、全面小康成色如何,很大程度上要看“三农”工作成效。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新时代“三农”工作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创新开展涉农检察工作,为乡村振兴战略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

  据了解,今年,最高检将根据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要求,持续加大涉农检察工作力度,重点推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保持对涉农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紧扣农村人居环境重点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等,以更加主动的作为融入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