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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2020  10:12

邵宁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在她弯腰的一刹那,觉得自己的眼眶有些湿润,因为我在她的话语和眼泪中读到了悔意,我感觉自己把她的心从悬崖边拉了回来。虽然司法惩治不一定能实现司法教化,但至少我们可以努力。”看着几年前在《公诉人》杂志上发表的这段文字,我的思绪又回到了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

  那一抹尴尬的微笑

  我读到了难以掩饰的怀疑

  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我跟着原公诉处的领导们第一次来到江阴海关缉私分局,提前了解即将移送审查起诉的两个走私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领导的安排,其中一个案件将会由我负责审查起诉。来到大会议室,接待我们的是缉私分局法制科和侦查科的两位科长,由于两个案件在侦查阶段分别由他们牵头主办,在落座和简短的寒暄之后,两位科长就依次介绍起了案情。当年的我工作未满5年,虽然之前从未有过办理走私案件的任何经验,但从平时师傅和前辈们办理走私案件的情况来看,很多走私案件的疑难和复杂程度远非一般的重大案件可比。当时的我坐在会议室里聚精会神的听着案件介绍的同时,内心也充满忐忑。从两位科长介绍的案情来看,两起案件的作案手法相似,都是包芯线生产企业通过伪报税则号(海关税则中商品的分类号)及低报价格的方式偷逃出口关税,所不同的是两案的涉税数额不同、嫌疑人对事实的供认也有很大差异。两个案件不仅涉及到海关通关业务中非常专业的“归类”业务,且光从案值和嫌疑人的供认程度来看就存在着明显的难易差别。

  科长们介绍完案情后,我还在想着处领导会不会考虑我没有走私案件的办理经验,把稍微简单点的案件分给我的时候,领导已经果断地把我确定为那个涉税数额更大、卷宗更多案件的承办人。虽然我知道,这样的安排是出于对我的信任,但这却是缉私局的两位科长所没有想到的。至今都依稀记得,之前与我素未谋面的郭科长走到我身边与我对接案件时,嘴角那抹尴尬的微笑和脸上眼里“写满”的“问号”。与我相比,当年的郭科长已经有多年的走私案件侦办经验。他的表情告诉我,对于我这个还未满30岁,走私办案“履历”一片空白的小姑娘是否能够驾驭这个70余本卷宗材料,涉税金额过千万元的走私案件,他是怀疑的,但他还是耐心的跟我解释起了案件的背景知识——“归类”业务:“不同的商品对应不同的税则号,也即对应着不同的进出口税率……”。“我明白了,就像我们对案件定性一样,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的构成要件,也就是不同的罪名,对吗?”见我一语中的,郭科长连声肯定,他的表情也微微放松下来。

  那一声貌似平和的否认

  我读到了竭力脱罪的决心

  案件如期移送了过来,郭科长带着几个小伙子给我搬来了两个大周转箱,一大麻袋的“案件大礼包”—— 70本卷宗,外加一个硬盘的电子数据和生产记录本等卷外材料。郭科长那张微胖脸上的和蔼笑容和一再表示会全力配合我做好之后补证工作的承诺,多少缓解了案件给我带来的巨大压力。我知道,郭科长的友好和对案件补证的承诺也是希望我能够做好后续的审查起诉,给他们之前几个月的辛苦工作一个最终的交代。

  之后的一段时间,案件事实随着阅卷的深入一天天丰满起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经营两家包芯线生产公司,胞姐马某乙系公司财务主管。马某某为了减少包芯线的出口成本,安排马某乙多次将不同种类、对应不同出口税率的包芯线悉数伪报为零出口关税的硅钙包芯线偷逃关税,且通过离岸公司周转的方法低报包芯线的出口价格。海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两家公司走私申报达208次,偷逃税款数额共计1300余万元。一个月之后,我到江阴市看守所提审了马某某和马某乙。结果基本在我的预料之中,马某某言之凿凿、马某乙语焉不详,两人虽都承认伪报出口货物品名的事实,但辩解的核心在于江阴海关将包芯线归入需要征收出口关税的7202税号项下并不正确,而应当归属于零关税的3824税号,公司并未伪报税则号,也未偷逃关税。偷逃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成立的基础,两人或直接或间接对江阴海关归类的否定都指向了两个字——无罪。

  由于两人的辩解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因此商品归类就是案件的症结所在。我当时觉得,虽然“归类”业务的专业技术性极强,但如果不把这项业务学懂弄通,仅仅根据江阴海关对包芯线的归类继续审查案件,根本不可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给嫌疑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

  那一通下班之后的电话

  我读到了心悦诚服的认可

  确定了办案思路之后,我把208笔海关移送的出口申报材料结合嫌疑人与外商进行交易过程中的邮箱往来材料逐笔复核,以确定申报商品的品名和交易价格组成是否确实与实际交易存在差异,同时几乎把从海关商品归类指引到归类工作制度,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从《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子)目注释》到海关历年归类决定的所有有关商品归类的资料、书籍都涉猎了一遍。在此基础上,我又通过各种方法了解了涉案不同种类包芯线的生产工艺,并通过与江阴海关、其他关区海关及预归类公司的沟通、探讨进一步加深了对归类业务的理解和相关情况的内心确信。最终我得出结论,马某某经营公司所生产的包芯线中,除税则子目中有明确规定和生产工艺符合7202项下子目注释的硅铁等三类包芯线外,其余种类的包芯线或因生产工艺或因含铁量的原因均无法认定归属7202税号项下。而这个大胆的结论,从案件事实来说,意味着涉罪申报的次数从208次下降为26次,涉税总额也从1300余万元下降为250余万元;从嫌疑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来说,则意味着法定刑幅度的巨大差别。之后通过与郭科长的多次沟通,我感觉到,他也逐渐接受了我对案件判断的理由和结论。最终,我将案件向全处同仁和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我对案件的认定意见得到了全处和领导的一致肯定,也与之后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包芯线的归类决定不谋而合。

  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我在案件起诉前最后一次对起诉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忽觉有几笔出口申报的完税价格可能存在争议。我拿起了手机,时钟已经超过9点,我犹豫了一下,还是拨通了郭科长的电话。电话接通后,我开门见山:“郭科,有几笔出口申报的完税价格我感觉还是有点问题,想跟你再探讨一下,听听你的意见,就是......”,郭科长并没有接我的话,而是径直打断了我:“你还没回家?吃晚饭了没?”“没有,事情没做好也不觉得饿,这个问题解决了我就可以回家了......”一番讨论之后,我和郭科长终于达成了共识。“赶紧回家吧!以后不要为案件搞得这么晚了。”,“案件快起诉了,今天情况特殊,我不太放心。”“你这么认真,又肯钻研,案件不会有问题,我相信你!”挂断电话,时钟已快指向10点。初春的天气依旧寒冷,但我的心却很暖,因为在郭科长的那一句问候和“相信”里,我读到了他对我的认可和信任。

  那一次深情的鞠躬

  我读到了真心改过的悔意

  2015年9月8日,案件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推进的情况依然与我的预判一致,马某某依旧否认指控事实中的包芯线应当归属7202项下,马某乙则对关系定罪的关键情节以“不知道、不记得”应答了之。与提审所不同的是,此时对归类已有清晰认识的我在马某某回答提问的辩解中,更加确定了他其实并不理解归类业务。我在开庭之前就非常清楚,如果解不开被告人对归类认识错误的“心结”,那么即便是一纸有罪判决,也永远无法使他们真正信服。于是在答辩环节,我根据开庭前针对案件归类问题撰写的近2000字的答辩提纲,不仅详细地解释了海关的归类业务和本案指控事实中几类包芯线归入7202项下的理由,更对检察机关未予指控其他种类包芯线的原因进行了细致的说明。早上9点30分就开始的庭审,到了下午近5点时,终于进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环节,我暗自吁气,静待庭审结束。轮到马某乙作最后陈述时,她微微低了下头,眼眶有些湿润,然后说:“在我最后陈述之前,我想表达对邵检察官的感谢,感谢她为我们案件所做的工作,我要先对她鞠个躬。”在她对着我弯腰的一刹那,我的眼眶也湿润了。我没有想到,被告人不是对决定她最终“命运”的法官、与她站在同一“战线”的辩护人,而是对与她站在“对立面”、身为公诉人的我表示感谢;我没有想到,有一天,我对案件的付出和执着竟然会被一个被告人看在眼里,并由衷的打动她;我没有想到,彼时正因另一案的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无理翻供而受到误解和质疑的我,竟然被一个被告人用这样的方式“正了名”。那一刻,我感觉自己把她的心从悬崖边拉了回来;那一刻,她对着我鞠躬的画面深深的印在了我的脑海里。一审宣判后,马某某和马某乙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就这样圆满的划上了句号。

  我一直认为,对于案件,我们不要轻易说诉,也不要轻易说不诉。不轻易说诉,是因为我们需要给嫌疑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不轻易说不诉,是因为我们需要给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辛苦工作一个事实求是的交代。检察温度和公信力是靠我们做的一件件小事累积和提升的。只要我们有一颗“求极致”的心,哪怕是一次提审的交谈,一次公诉意见的发表,一次与被害人家属的会见,都可能改变当事人有偏差或者错误的想法和观念,最终体现出案件的“个性化极致”。我们应该相信,刑检人的能力有限,但能量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