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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2020  09:50

  “案发后,公司人心惶惶,工程回款进度受到影响,现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们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今天现场宣告对我们来说是一次非常生动的法治课,吃了不懂法的苦头,今后一定吸取教训……”7月10日下午,江苏省盐城经开区检察院听证宣告室内,一场不起诉宣告正在进行。前来旁听的发案单位负责人杨经理对检察官公正办案、为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保障表示感谢,并承诺将严格遵纪守法,更积极地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

  事情还要从该院办理的一起串通投标案件说起。刘某某所在A公司是一家安保器材新技术企业。2015年5月,盐城监管中心智能化项目公开招标。时任B公司第二分公司政企中心的副主任薛某,在明知围标串标的情况下,通过同行业公司主管徐某居间介绍,伙同刘某某、C公司技术员黄某,使用刘黄二人所在公司名义参加招标帮其围标。薛某为刘黄两公司制作标书,并约定中标后拿出1至4万元进行分红。最终,该工程由薛某所在的B公司以2900余万元中标。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盐城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刘某某等三人为围标行为提供帮助,犯罪情节较轻,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尤其刘某某负责的第一项目部,至今仍有5000万元工程款未回款,涉及到600余名农民工工资发放。刘某某等三人作为企业管理者,一旦被判处刑罚,企业的经营必定会陷入困境,特别是员工的工资发放会没有着落。

  拉一把还是推一把?起诉还是不起诉?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办案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检察机关必须综合考量的问题。

  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走访三人所在公司,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听取企业意见,并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公开听证。“最终,我们认为,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员工生计、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效果会更好。”该院检察长钱亚祥说。

  7月10日下午,该院在参考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刘某某等三人宣告了不起诉决定,并对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三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

  此外,盐城经开区检察院还主动联系企业并了解诉求,建议其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流程、加强公章管理、健全公司内部监管,帮助该企业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并邀请企业代表参加不起诉宣告会,提高检察服务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