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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2020  09:50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某药业公司前台岗位,利用掌握工作手机的便利,通过验证码修改绑定手机,将单位用于收取员工住宿费用的支付宝帐号转为自己控制。离职之后,张某在外地使用该单位的支付宝用于自己消费,先后将该公司前台支付宝帐号内40584.7元钱盗走。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已批准对张某某执行逮捕。

   【检察官说法】

  本案嫌疑人在工作过程中,利用掌握工作手机的机会,将前台收款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到自己手中。这样的作案手段其实并不难发现,但是被害单位疏于管理,使得嫌疑人在半年之内多次转移和使用账户内余额而未被发现,充分暴露了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管理漏洞,对犯罪行为防范意识不强。在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应当完善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要不断完善,从源头上不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