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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020  09:41

  2019年5月,张入职南京某医疗美容公司,并担任该公司财务,负责该公司财务工作。2019年7月至10月,张某为筹集赌资,利用财务人员身份和掌握公司对公账户、密码及U盾的职务便利,采取银行转账、收取前台现金不入账的方式,非法侵占公司人民币共计180余万元,期间归还公司人民币4万余元,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70余万元。2019年10月,张某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满足一己私欲而将单位财务占为己有,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通过张某的犯罪手段,被害单位也应当吸取教训,不仅要把好员工的入职关,也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流程管理,更要注重员工的法治教育,确保懂法、守法、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