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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2020  10:00

  2019年5月,刘、张某与朋友们在秦淮区一家酒吧内喝酒,期间刘某想上台唱歌。因为酒吧内有驻唱歌手,所以客人是不能上台唱歌的,刘某的要求遭到拒绝。到了十一点多,刘某已经喝了三四瓶啤酒,再次提出想上台唱歌,再次遭到拒绝。刘某心里很不爽,与老板发生了争执,被别人拉开。

  别人的劝阻让刘某觉得很没有面子,强行关掉音响设备,辱骂老板并无故挑衅老板的朋友,在服务员进行阻挡时,抓挠服务员,张某也去帮刘某。在被害人避开他们的挑衅滋事时,刘某与张某仍追逐上前继续挑衅、辱骂、殴打被害人,两人的行为致使酒吧老板轻微伤、服务员颈部皮肤擦伤,引起酒吧客人恐慌逃离,导致无法正常营业。

   【检察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秦淮区检察院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刘某、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提醒:在酒吧喝酒消遣,本来应该是一件愉悦的事情,刘某却因唱歌一事觉得失面子,张某出于义气帮朋友忙,酒后滋事,追逐、辱骂、殴打他人,影响酒吧正常经营,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社会法益。寻衅滋事的起因往往都是一些小事,这些小事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冷静处理,不正当、不合法的解决方式,解了一时之气,却会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