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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020  10:10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严某打车时将自己的一部苹果手机遗落在车子后排座上。后车主开车去洗车,李某在打扫车辆内部时,发现该手机在后排座上,遂趁四下无人注意之机,将该手机装进自己的包内盗走。后严某等人找到洗车处,双方发生争执,民警接到报警后将李某带回调查。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0余元,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检察官提醒,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贪念,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给自己留下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