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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5.2020  09:20

  表面看是车钥匙、电源插线板、充电宝、手表,实则它们是“穿了马甲”的窃听、窃照器材,可用于窥探他人隐私。日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对被告人付、刘某甲、李某、刘某乙等人以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提起公诉。

  一个电话号码促成“商机

  付某现年33岁,老家在江西,2014年来到深圳从事电子器材销售。在经营过程中,付某发现周边电子市场里有不少人在售卖多用插线板型、手表型、眼镜型、充电宝型等外形伪装的偷拍偷录设备。得知此类设备销路好赚钱快,付某动了心思,从2016年开始在自己的网店售卖各类偷拍偷录器材。

  2017年初,在江苏南通经营安防器材设备的李某,在深圳接触到各式窃听、窃照器材,很感兴趣,并记下付某店铺门口预留的手机号码,想着以后可以从这里进货。

  回到南通,李某立即和丈夫刘某甲开始行动。2017年4月,刘某甲联系付某购买偷拍偷录设备。一来二往,刘某甲夫妇和付某熟了起来,付某成了刘某甲的货源地,双方多次进行交易。

  同行“取经”非法牟利

  刘某甲夫妇的买卖搞得风生水起,引起同行刘某乙的注意。2018年8月,她找到刘某甲,买了几次偷拍偷录设备,再转卖给客户。尝到甜头后,刘某乙索性直接上网寻找偷拍偷录设备货源,购买回来再出售。

  2019年10月10日,刘某甲、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2日,刘某乙被抓获;12月5日,付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几名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刘某甲、李某、刘某乙经营的店铺中查获了笔型摄像机、充电宝型摄像机、手表型摄像机、模块针孔型摄像机等偷拍偷录设备20余个。根据公安部门鉴定,上述查获的偷拍偷录设备均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公安机关初步查明:刘某甲一共向付某购买了10余次共计价值2万余元的偷拍偷录设备,放在自己和李某经营的店铺里销售,刘某乙向多人销售偷拍偷录设备,非法获利1000余元。

  窃听、窃照器材流入社会隐患大

  今年4月,该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卷宗,讯问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官认为,付某等人已经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专用器材进行窃听、偷拍,听上去像电影中的场景。其实,这些不起眼的专用器材就在我们身边。”检察官指着卷宗里一张照片,表面看就是一个普通的电源插线板,但侧面有个三毫米的细孔,里面放的就是窃听器,不细看难以察觉。

  承办检察官介绍,目前国内一些电子、通信器材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为了牟取利益,打着“通信器材”“高科技电子产品”的幌子,私下销售窃听、窃照器材给普通消费者。这些器材一旦流入社会,不但会侵犯公民隐私、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更会给国家安全带来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