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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20  12:02

  公安人员:“你最近是不是偷人家东西了”?

  吴某某:“没有啊,我最近可老实了”。

  公安人员:“视频里,你搬的是什么东西”?

  吴某某:“我认罚,我顺手牵羊,拿了人家一块猪肉,这不算什么吧”。

  公安人员:“一块猪肉,那是四十多斤的一大块猪肉啊,猪肉呢”?

  吴某某:“做了包子,腌了腊肉,还有将近二十斤在冰箱里冻着”。

  吴某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偷的猪肉还没有吃完,警察就找上门来了。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对这起盗窃猪肉的案件提起公诉,2020年5月15日,海安市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元。

  被害人老赵经营一家超市,每天凌晨四五点,老赵都会到海安市农贸市场采购货物。案发当天,老赵购买了三大块新鲜猪肉,一共150多斤,放到自己货车的车厢里后,又去购买其他物品。东西买好,准备返回时,发现三大块猪肉少了一块。老赵开始以为销猪肉店铺的伙计少送了一块,连忙联系店主,店主明确表示三块猪肉都已经送到车上了,一块猪肉至少1000多块钱,老赵赶紧向公安机关报警。

  老赵报警后,公安民警通过路面监控系统,锁定了嫌疑人,通过沿路轨迹追踪,最终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从吴某某家中冰箱内查获剩余的近二十斤猪肉。

  吴某某到案后交代,案发当天凌晨4点多,带着雨衣出门路过农贸市场,看到一辆厢式货车后车门没有锁,敞开的车门露出三大块猪肉,趁着周围没有人,吴某某顺手牵羊,将最大的一块猪肉抱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上,到家楼下,担心被人看到,就穿上雨衣进行遮掩,带到家里。

  被盗猪肉有46斤,价值1200元。吴某某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了被害人老赵人民币1200元。

  吴某某到案后,虽然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开始不承认构成盗窃罪,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吴某某以前因为盗窃被处理过,他自己研究认为,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2000元,自己偷的东西只有1200元,不构成盗窃罪。但是最终检察机关还是以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起诉的,原来司法解释有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2018年的时候因为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以认定吴某某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就是数额达到1000元就构成盗窃犯罪。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检察官提醒】

  广大经营者在购买货物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货物安全,不要给梁上君子可乘之机。同时提醒那些喜欢顺手牵羊的人员,不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也不会得到处罚。顺手牵羊的行为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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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至11月间,检察院
观点丨泰兴市检察官:室外空调安装员坠亡,谁之责?
自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放宽到从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