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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2020  17:22

  今年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依法履职,成功监督一名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潘某某收监执行到位,有力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罪犯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滨海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其有左肱骨骨折、乙肝等疾病审前未予羁押。一审宣判后,滨海县法院依申请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经查其不符合罪犯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2019年12月28日,该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因其母病重亡故、疫情防控等原因,致使罪犯潘某某一直没有收监执行刑罚。

  今年三月中旬疫情缓解后,滨海县院将潘某某收监执行监督列为部门重点工作,在本县看守所因疫情防控需要不收押罪犯,统一由盐城市看守所收押并隔离的情况下,主动请驻市看守所检察室协调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罪犯潘某某的收押问题,并及时跟踪监督和协调落实好对其核酸检测、胸透检查、乙肝传染性排查等准备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和释法说理,得到了潘某某及其家人的积极配合,但潘某某反映其妻子癌症晚期卧床需要人照顾,需暂缓两天待在外打工的儿子返回,承办检察官表示理解并答应其请求。

  5月11日,潘某某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和传染性排查,随后被送至盐城市看守所服刑,至此该院成功解决疫情期间对罪犯潘某某收监执行的难题。(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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