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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2020  11:50

  “听了专家和律师的意见,我真正认识到了错误,我认罪。”4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针对南京一重点大学在校学生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审查。刘某此前坚持不认罪,经检察官、受邀参加人释理说法,刘某诚恳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免税店,趁人不备,将8件价值共计人民币4644.29元的品牌化妆品放至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带出免税店,后被店员发现追回。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发现,虽然刘某否认具有盗窃的故意,但从其藏匿涉案物品的方式、异常行为表现等客观证据来看,能够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办案检察官了解到,由于自幼家庭教育缺位等原因,刘某性格偏执,如直接提起公诉,其必被学校开除,不利于她的成长,甚至其可能做出极端行为。但案发后她拒不认罪,不知悔改,如对其不起诉,可能给其做出错误引导,不能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因此,承办检察官在邀请志愿服务律师为刘某提供法律服务和心理疏导,主动与学校联络为刘某创造帮扶帮教条件外,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以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提起公诉为议题,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对此案进行公开审查。

  “公开审查会邀请了包括法学教授、学校德育主任在内的多名人员作为评议员,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当面听取侦查机关、志愿律师、当事人等多方的陈述意见,并邀请刘某监护人、学校代表旁听。”办案检察官说,参与公开审查的评议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结合自身的感受及对法律的理解,就公开审查的议题发表了意见;辩护律师现场为刘某提供了辩护。“通过公开审查,刘某转变了认识和态度,自愿认罪悔罪,并向被害单位致歉,且在会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各方面意见,我们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公开审查并不是新鲜事物,但相比于以前,新的刑事诉讼规则赋予了公开审查更多新的内涵。”南京市检察院第二部主任余红说,一是居中听取侦、辩意见,增强检察办案环节的论辩对抗,突出案件审查的司法属性,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提升各方参与度,邀请参与公开审查的代表委员、法学专家等人员重在参与评议而非单方旁听,为检察机关综合情、理、法做出审查决定提供重要参考;三是以公开促进公正,尊重并采纳建设性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最大限度释放司法善意;四是同步开展法治教育,在解决争议问题的同时也对涉案人员进行释法说理,督促认罪认罚,体现最优化的办案效果。“当然公开审查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案件适用范围、证据公开程度、公开审查流程等,仍需要在实践中加强探索。

  据介绍,今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开展公开审查工作的相关要求,通过推行项目化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通报制度等方式,在多类型案件上探索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今年1至4月,共公开审查案件29件,涉及包括非法买卖危险物质、重大责任事故、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在内的16个罪名,其中审查起诉案件25件、审查逮捕案件2件、羁押必要性审查2件,在规范审查程序、放大公开审查效应方面进行深入的探索和成功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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