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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020  09:50

  2020年4月28日上午,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开宣布相对不起诉。该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统筹兼顾打击、预防、监督和保护,用好用足相对不起诉权,切实做到在办案中“护企暖企”,以办案促企业发展,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经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晚,圣某某因工作需要饮酒,结束回家后考虑到已与企业住所地招商部门相关人员约好商谈工作事宜,遂驾驶小轿车从家中出发,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丁玉中及时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了解了企业经营现状,并及时向检察长汇报相关案件情况,该院经研究认为,当前正值“后疫情”企业复工复产关键时期,圣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其对所在民营企业能否顺利复工复产至关重要,遂根据省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及市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及本院《办理涉企案件“五个一”工作机制》等相关文件规定精神,鉴于圣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在同类案件中偏低,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依法决定对圣某某相对不起诉,并报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审批同意。

  不起诉公开宣布会上,承办检察官丁玉中全面阐释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被不起诉人圣某某当场进行司法训诫,圣某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承诺会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自己及所在企业会通过全力生产来回馈社会。不起诉宣告会结束后,圣某某还向该院赠送了一面锦旗,感谢该院在其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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