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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江苏邓某某等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情事实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张某建(在逃,另案处理)明知购入、持有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每件(每件20盒,每盒5条)180余元的价格,将2.1万余件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食品公司”),销售金额380万余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甄某连、张某某、甄某从邓某某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以“双善食品公司”名义通过业务员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将1.9万余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在邓某某加工点、双善食品公司的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8500余件,价值11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5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线索后对该案立案侦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启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同步审查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后邓某某、陈某某、甄某连被批准逮捕,甄某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双善食品公司、陈某某、甄某连、甄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8月22日又对邓某某以涉嫌相同罪名移送起诉。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星巴克公司送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6月18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张某某,后张某某被取保候审。8月28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补充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帮助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9月26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善食品公司及邓某某、陈某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其中追加认定犯罪金额邓某某172万元、双善食品公司400万元。12月18日,新吴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公司罚金三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甄某连等3人五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判处甄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禁止张某某、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咖啡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破解跨境取证、固定证据、罪名认定等难题,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精准指控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等保护外国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依托机制“四”引导,筑牢证据根基。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后,检察机关立即启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同步审查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四个方面提出继续侦查意见:一是引导侦查人员对多批次、不同口味的咖啡抽样鉴定,排除了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可能,从而确定涉嫌罪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是引导侦查人员从电子数据、产品外观等客观证据查明售假人员主观明知,建议先固定公司高管陈某某、甄某连口供,避免了销售人员以商品来源手续齐备、无法辨识咖啡真伪为由否认主观明知。三是引导侦查人员查明邓某某、陈某某各自所在公司是否有合法业务,为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做好铺垫。四是引导侦查人员通过调取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单等多种手段,跟踪溯源,追踪制假窝点,进而人赃俱获。
(二)强化诉讼监督,依法追诉遗漏犯罪。经检察官细致审查,虽然双善食品公司报关单、虚假授权等文件有一定迷惑性,但通过仔细查验电子数据、复核关键证人、比对供述细节,确定张某某等销售人员曾多次出面协调处置消费者举报投诉、超市销售商要求下架假货等情况,最终明确其具有知假售假的主观故意,并依法予以追诉。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重点对汇款记录、公司账单等客观证据进行“拉网式”审查,追加认定了犯罪金额。
(三)出庭公诉准备充分,有力提升庭审效果。本案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庭审突发情况难以掌控。检察官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主犯邓某某欲翻供,公诉人通过讯问、举证、释明翻供可能导致的后果,促使其最终当庭彻底认罪。
(四)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检察官介入侦查后积极引导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帮助发现源头并铲除售假窝点。受理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向星巴克公司送达中英文对照版《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真听取权利人意见,并建议其派员出庭参加诉讼,权利人诉讼权利获得充分保障。检察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举动,赢得星巴克公司尊重,并积极配合出具了该案所涉产品和包装系假冒商品的鉴定证明,推动案件快速办理,使商标权益获得到充分保障,提高了诉讼质效。
案例9
江苏薛某某非法制造、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无业)伪造洋河系列、国缘系列、双沟珍宝坊系列、泸州特曲及国窖系列、五粮液、茅台等白酒注册商标标识及外包装材料,并向张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200万余元。另查明,2012年3月21日,薛某某曾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4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6月23日。
二、诉讼过程
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在办案中发现薛某某有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遂于2018年4月19日对其立案侦查,认定被告人薛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非法经营44万余元,并于7月25日移送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薛某某手记账目中疑似上下家近百人,经营数额远超44万元。8月25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薛某某非法经营958万余元,并于2019年3月12日以该数额对被告人薛某某提起公诉。开庭前,被告人提出审计报告存在重复计算问题,检察机关经重新审计,认定犯罪数额为1230万余元,并于8月16日依法变更起诉。9月2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百二十万元;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薛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百三十八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薛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检察机关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的同时积极开展自行侦查,追加认定巨额犯罪数额,同时查实被告人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重要量刑情节,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坚持办案中释法说理,最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达到良好办案效果。
(一)深挖证据价值,依法追诉巨额犯罪事实。检察官根据被告人薛某某手记账目引导侦查人员继续侦查,进一步查找上下线,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薛某某已收账款为958万余元,检察机关遂以该数额提起公诉。开庭前,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的辩解和指认,对被告人的三套账本逐笔核对,将银行卡交易记录和手写账目仔细比对,同时复核已查明的上下线,最终依法变更起诉犯罪数额为1230万余元。
(二)坚持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反复计算、仔细核对,及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审计结果,解释增减审计项目和金额的情况和依据,确保客观公正。虽然最终起诉金额变大了,但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扎实工作和严谨态度表示认可,完全接受新的审计报告,对变更起诉表示认同,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开庭效果良好。
(三)查清前科事实,准确适用数罪并罚。有线索反映被告人薛某某系被减刑后提前释放,但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支撑。是累犯还是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涉及到能否准确适用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查实。检察机关通过自行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被告人为假释人员,遂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前科情况进行补证。后查实被告人确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从而准确适用法律。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起诉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案例18
江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与常熟市虞山镇鑫龙娱乐会所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支持起诉系列案
一、案件事实
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台湾公司”)享有对《爱如潮水》《白月光》等282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2015年7月,经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进口索尼台湾公司出品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以DVD形式发行。上述进口的音乐电视作品包括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017年7月1日,索尼台湾公司签署了著作权授权证明书,将其拥有著作权或通过授权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在内的282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专有授权的方式授权给索尼音乐娱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上海公司”)(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提供商)。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后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协议、有权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相关的经营场所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有权以被授权人的名义或委托音集协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同日索尼上海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关于著作权授权的《授权证明书》。合同约定权利人索尼上海公司将其依法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以专有授权的方式授权给音集协独家使用。其中,音集协对上述公司的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有权发放使用许可,并且有权以音集协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江苏常熟市虞山镇鑫龙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鑫龙会所”)未经音集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提供设备,供他人点播、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019年4月27日音集协委托人员到江苏常熟市虞山镇鑫龙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鑫龙会所”)包厢内点播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申请了证据保存。
二、诉讼过程
2019年初,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在梳理公益诉讼线索时,发现常熟部分娱乐场所内存在未经授权点播音乐电视作品牟利的现象。因音乐电视作品关乎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机关主动联系确认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并对其收集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鑫龙会所行为属恶意侵犯他人著作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9年8月7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音集协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对被告鑫龙会所提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应常熟市人民法院征询,详细阐述了支持起诉的理由。2019年8月1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令:1.被告鑫龙会所立即停止《白月光》等282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该作品;2.被告鑫龙会所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98700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该系列案件是检察机关在著作权民事侵权领域充分运用支持起诉权的积极探索,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平等司法保护力度。基于著作权产品的公共受众对象广泛性和权利主体特殊性,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民事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知识产权民事保护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一)合理运用支持起诉权,体现公共利益代表属性。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共利益职能的多种方式之一。而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私权,受众对象广泛,具有公共性,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领域开展支持起诉,能有效制约诉求滥用,更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均衡。
(二)突出诉中介入保护,加强诉讼活动全过程监督。有别于刑事检察对知识产权犯罪一般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介入以及传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诉后救济模式,检察机关对线索进行审查评估,依职权启动支持起诉程序,主动对接权利被侵害方,根据其提供的证据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确认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及授权情况,综合审查后以支持起诉的形式,通过提供法律意见、帮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书以及出庭发表独立的检察意见等多种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实现了检察机关介入保护和对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三)践行平等保护理念,营造企业良好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当好被侵权者的“权益守护者”,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该案的办理获得了权利人的高度认可,对相关同行业经营者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增强了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