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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2020  10:20

  “受疫情的影响,企业的经营受到不小的冲击,但我想还是要积极主动应对,尽快让企业复产复工减少损失,而我们企业想订购的生产设备供货厂家不在本地,还需要我本人赴无锡与对方商洽……”近日,何某向管理其的司法所提出因经营需要外出请假申请。

  何某是一家金属制品公司的企业法人,从事铜、铝管材、天线、不锈钢、通用机械及配件生产和销售已十年有余,但同时他还有一个“特殊”身份,一年前,何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系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机构为配合疫情防控,要求从严把握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标准,对非必须外出的事项或请假外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得准假。请假申请虽然送出去了,但何某对能否顺利请假外出有些担心。而令何某没想到的是,社区矫正机构在严格审核了有关证明材料后,批准了何某的申请。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在收到司法所批准何某外出申请通报,依法根据《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审核、核实相关材料,认为批准何某请假符合规定。

  据介绍,为了保证企业顺利复产复工,该院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对民营企业的企业法人因经营外出提出申请的,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其通报。目的是对申请的审批、管理、销假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进行了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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