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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2020  10:51

  “我们一定认真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清查堵塞企业管理漏洞,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继续研发更多更好产品,以感恩的心回馈社会。”3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电话回访了某科技公司负责人陈某某,陈某某在电话中表示。9天前,该公司及陈某某刚被不起诉。

  陈某某所在企业是一家警用器材新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12月间,时任该公司董事长乌某某和时任该公司总监的陈某某经事先共谋,采用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法,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该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37万余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乌某某、陈某某、倪某、杜某某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上缴违法所得。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过阅卷提审、实地走访企业、主动调取证据材料等,该院了解到,涉案企业是一家社会责任感较强的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热心公益事业,拥有研发团队,享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制定多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获得多项科学技术成果和荣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就在审查起诉期间,该公司参与开发项目入围国家部委攻关创新大赛决赛,并于2019年12月获得金奖。

  2020年1月至2月,时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吴区检察院建议涉案公司停工不停业,发挥自身科研能力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国家防控疫情贡献一份力量。该公司复工后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技术攻关小组,在国家相关专家的指导下,设计研制可直赴现场处置任务、解剖诊断病理的负压移动传染病解剖车辆。

  新吴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涉案公司与乌某某等人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区别于长时间、持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巨额税款的行为;其次,涉案公司成立时间久、经营状况良好,是以合法生产经营为主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业的“空壳”“开票”公司有本质区别;再次,涉案公司及乌某某等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乌某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社会危险性较低。

  “涉案公司正处于明显的上升期,行业也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异于判了‘死刑’,几十项科研成果、数十位科研人员的心血毁于一旦,将会严重影响公司后续经营活动。”新吴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承办检察官史济峰表示。

  “拉一把还是推一把?起诉还是不起诉?在这个案件中,可以说,检察机关的一纸法律文书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办案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检察机关必须综合考量的问题。最终,我们认为,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员工生计、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效果会更好。”新吴区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丁宏伟说。

  2020年3月5日,该院主动启动公开听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召开公开听证会,侦查机关承办人、犯罪嫌疑单位代表、各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10人参加。参与听证会的新吴区检察院特约检察员陈婷律师表示,目前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有助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

  在参考听证会参与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情节,最终,该院于3月6日对涉案公司及乌某某、陈某某等4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表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和心存侥幸,差点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是检察机关让企业正常运转,这份不起诉决定,让我们企业安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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