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分享

16.03.2020  15:33

  2020年农历新年正月初十,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江苏省滨海县坎北街道办事处迎来两位特殊的客人,其中一位身着制服戴口罩的年轻人一进门就掏出工作证自我介绍:“您好,我们是滨海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想向您了解一下金良公司的有关情况”。

  今年1月份,江苏省滨海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当地民企及其经营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该院承办检察官陈昊通过阅卷,了解到涉案当事人蒋超在经营滨海县金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金良公司)过程中,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5年通过他人购买了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金良公司进项税抵扣,涉案税额30余万元。蒋超在接受问询核证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承办检察官陈昊发现,在多次谈话中,蒋超都神情忧郁、愁眉不解,在陈昊的耐心询问下,蒋超终于敞开心怀,原来蒋超不仅担心自己被判刑,更担心自己的公司因此深陷泥潭,甚至可能会倒闭。

  蒋超经营的金良公司已开业经营十年,案件如何处理将直接影响到疫情期间该企业能否顺利复工复产,再三翻看卷宗材料后,承办检察官陈昊认为有必要对进行一次深入走访调查,于是才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金良公司所在地的坎北街道工作人员向承办人介绍,该公司是坎北街道唯一一家规模上老字号民营企业,不但创造了200多个就业岗位,还在利税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是此次疫情期间第一批申请复工复产的企业。根据这次走访搜集到的信息,承办检察官对怎样把控起诉标准进行了深入思考。金良公司在蒋超经营期间,其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用于公司公司抵扣税款,陈昊认为认定金良公司、蒋超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问题,但案发后蒋超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税款,国家损失已全部挽回,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据此,蒋超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其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他也符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法定条件。蒋超作为金良公司的负责人,受到刑事追诉势必对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经慎重研判,滨海检察院最终对金良公司和蒋超均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在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时,蒋超深感意外也非常激动,他坦言:“自己涉嫌犯罪已经给公司经营带来麻烦,这次疫情的爆发更是雪上加霜,心里对自己和企业的命运都很没底,非常感谢检察官,是他们用公正和热心,让我看到了希望。”蒋超表示接下来自己会抓紧时间全力投入到企业复工复产中,绝不辜负政府和社会期望。

  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期,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在稳控疫情的前提下做好企业的复工复产工作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课题。滨海检察机关以服务地方发展大局为己任,着力延伸检察触角,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为疫情期间县域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 陈阜生、吕雄伟)

爱分享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可不是一句空口号,检察院
爱分享
   检察人员在张立祥代表(右)陪同下,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