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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2020  10:20

  近日,在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记者见到了一起虚开发票案中7家企业的经营者之一许某。“如果被起诉,我们企业就会陷入绝境,将严重影响几千名员工的就业、生活。昆山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跑工地、进车间,倾听员工们的心声,与我们企业经营者深入交流,收集证据材料数百份,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我非常感动,也很感激。”许某的肺腑之言令人动容。

  这起7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在2019年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勇于承担,彰显法律温度

  纵观该案,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何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记者采访了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海东。

  “本案7家企业均为被动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有自首、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依法不起诉。”王海东表示,部分企业虚开发票金额特别巨大,不起诉可能会引发争议,但不能因为害怕承担风险就草率起诉,检察机关应该有担当。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看到昆山市检察院关于办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情况报告后,苏州市政协主席周伟强表示:“此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避免简单、一刀切地适用法律,突出了构建精准打击的要求,实现了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值得点赞。

  目前,昆山市共有民营企业24560余家。昆山市检察机关以法治方式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的具体实践,是苏州市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优化刑事办案机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

  苏州市检察院2019年出台的《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办法(试行)》,要求每位办案检察官在办案中,围绕中央有关非公经济保护政策,强化对民营企业的起诉必要性审查。

  据悉,截至2019年11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收到涉非公经济违规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等线索403件,办理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59件,办结183件,其中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1件,变更强制措施46件。

  “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也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和法律的温度,这种温度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都是难能可贵的。”昆山市千灯镇党委副书记盛爱红说。

  打击犯罪,也不忘依法保护

  有恒产者有恒心。企业的安全感从何而来?来自法治的保障,更来自司法机关规范有力的公正司法。

  在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bp”螺丝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全国范围内16家单位及个人侵害案中,由于存在侵权主体众多、重复侵权多、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常熟市检察机关集中支持该科技公司起诉上述16家被告,支持起诉金额达385万元,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品牌商标和企业合法权益。

  “我们还在相关案件中建议被害单位开展刑事风险合规审查,通过引入第三方抽检机制、对特殊岗位采取轮岗制度、完善线索举报奖励制度等措施,降低轮胎销售理赔环节的违法犯罪风险。这些建议全部被采纳。”常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胡烨在接受采访时说,除了严厉打击犯罪,常熟市检察院还注重保护的理念。从点到面,从个案到类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企业堵漏、补漏。这其实也是企业非常愿意看到的。

  苏州市人大代表、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关注到苏州市检察机关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针对以往办案中存在的入罪思维较重、平等保护没有落实到位等情况,检察机关在不断更新理念,促进‘入罪’思维向‘出罪’思维转变。”许峰表示。

  从防守反击转为主动出击

  对涉民企侦查活动的监督、打击侵犯民企权益犯罪,只是江苏省检察机关为民企发展护航的一个方面。为更好保障民企健康发展,江苏省检察机关还树立了“防范在前,化解在早”的主动预防理念,让工作从防守反击转为主动出击。

  在骨干民营企业和重要外资企业密集的国家级开发区,坐落着常熟市非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教育基地。这是常熟市检察院联合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的成果。常熟市检察院还从人性化司法、普法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创新。

  张家港市检察院开展“检察进百企”活动,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深入企业,听取企业法律需求,针对收集到的诉求及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民营企业易涉罪、涉诉风险,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举办法律讲座、线上线下法律咨询等方式,提供定制化的检察服务。

  姑苏区检察院针对某老字号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缺乏社会责任和现代经营理念、品牌保护意识薄弱等现象,与姑苏区知名商企建立联动机制,促进“老字号”企业规范化经营,被评为姑苏区“2018年度服务企业荣誉单位”。

  虎丘区检察院联合区工商联签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合作意见》,就建立协作联络机制、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等达成协议。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针对上海某有限公司产品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易受侵犯的风险隐患,向该企业发出《风险防控提示书》,建议其采取有效的防伪和追溯技术,溯源到其对应的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防范制假售假行为。

  一项项高效有力的举措,保障了市场主体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营造了“助商、亲商、安商、护商、惠商、爱商”环境。正是这些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力量,以及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法治措施,释放出了大量利好,增强了企业家们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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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5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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