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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18  10:30

  我于1988年招干进入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先后在法纪检察科(反渎局前身)和办公室、调研室工作,期间两次被组织选去下派农村工作。其中,1990年到韦镇乡挂职锻炼一年,任黄圩村十组组长。1995年到下舍乡(现在与曹甸镇合并)挂职锻炼一年,任乡长助理兼刘舍村副支书。1996年至2005年,又被调到组织部工作,先后任组织员、副科长、科长。2006年1月调回检察院,算是老兵归队。

  虽然我有十年不在检察院工作,但检察情结一直没断,同事之间的联系一直没断,工作的交流一直没断。弹指一挥间,转眼三十年。当年二十岁的毛头小伙,现在已是五十岁的小老头。

  这三十年,我已经陪伴了五任检察长(杨应顺检察长、王振亚检察长、李春青检察长、张晓强检察长、秦辉检察长)。这三十年,我们宝应检察院应该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一是办公面积由小变大(过去两层旧小楼,五六人挤一间办公室);二是工作条件由差变好(工作环境、工作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空调);三是学历层次由低变高(过去转业干部多、招干人员过、调进人员多);四是人员素能由弱变强;五是优秀专业人才和先进典型由少到多;六是检察形象由不响到越来越响(过去很多人把检察院写成检查院,而现在检察院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回顾自己的检察生涯,我有几点切身体会:

  一是:作为检察人,必须用感恩的心态勤奋工作。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选择这个职业,就意味着付出和奉献。那时,刚工作的我没有想到这么“高大上”,但要求自己做到“三句话”:老实做人,扎实学习,踏实工作。同时,做到五个“对得起”:对得起检微,对得起职业,对得起工资,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家人。我们必须带着感恩的心态对待对待岗位,对待检察事业。这些年,我通过自己的认真工作,也得到了领导与同志的认可。1991年我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1995年任检察员,在扬州大市同一批招干的人员中,算是进步较早的一个。这更加激发了我对检察事业的热情,用现在的话说,叫“检察职业尊荣感”。

  二是:作为检察人,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并且学以致用。刚开始,我被分在法纪检察科,科里一共有六个人,数我年轻一些。当时的葛宏缙科长、张桃章副科长,包括其他几个老同志,对我都非常关心,经常手把手教我,笔录该怎么做,重点记什么,需要收集什么样的证据,案件怎么办理。他们还带头办案,让我耳濡目染,深受影响。我们当时办的渎职侵权案件比较多的是“玩忽职守”、“刑讯逼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农村抬尸闹丧”等案件。印象特别深的是我们办了化建公司殷洪文被骗271万元的玩忽职守案件,在当时是特别巨大的数字。张桃章副科长带领大家南上北下,历时几个月,卷宗就有几十本,最后殷洪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后来,我将此案写成一篇报道,先后被《江苏法制报》、《扬子晚报》等十多家报刊采用。

  2006年,从县委组织部回到检察院后,我先后分管多个业务部门。期间,我明显体会到加强检察业务学习的重要性。在大家的关心和帮助下,我向书本学、向领导学、向同事学、向实践学,古语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平时还注意加强实践运用、沟通交流、配合协作,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最终基本完成了院党组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作为检察人,必须要有老黄牛一样的实干精神。我在办公室做秘书时,检察长杨应顺工作要求很高,我除了正常的信息、调研、宣传材料外,每个月还写月度工作总结。我经常到各个科室要数据、要情况、要案例,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参与办案时,为了追逃,我和科长连夜坐公共汽车赶到安徽,后又换坐三轮卡。由于时间迟、夜色深,差点冲到河里,最终将睡梦中的嫌疑人成功抓获。

  四是:作为检察人,必须要有铁一样的纪律观念。记得刚工作时,院里时任政治协理员郑金风找我谈话(相当于现在的廉政谈话):“小张啊,现在到检察院工作了,我跟你只说两句话,遵守纪律,好好工作。”我一直牢记在心。那时,单位没有食堂,加班时吃饭都是自己想办法解决。遇到市检察院来人,工作结束后,都是带到自己家里,烧几个菜招待。还有一次,不知道是谁下班忘了关走道口的窗户,检察长看见了大发雷霆:“如果是自己家里的,会不会这样?”这件事情让大家明白一个道理:公物、私物都应该一样爱护。我也养成了随手关门、关窗、关灯的习惯,现在工作条件好了,又加上了随手关空调、关电脑。

  我在检察院这么多年,切身感受到了集体的智慧、团体的力量、大家庭的温暖。像过去被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的杨书坤、葛宏缙、贺寿宏、邰华效等同志,像受到全省检察机关“双先”表彰的范方兴同志,像全国检察机关先进个人、高检院一等功荣立者吴秀同志,像多次立功授奖的孙洁同志,现在又涌现出许许多多新的典型、新的先进,特别还包括一些优秀的年轻同志。与他们在一起工作,是一种机遇,更是一种缘份。

  这些感悟归纳起来三句话:忙并快乐着,累并幸福着,苦并收获着。(作者:张勇 单位: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