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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2018  09:42

  11月21日,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出台《关于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11条规定,涵盖“慎捕慎诉、纠正监督、风险防控”等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措施。

  《意见》指出,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可以不批准逮捕。

  《意见》明确,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的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经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或者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经审查认定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方面,《意见》强调,民营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违规插手经济纠纷、随意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的侦查行为,特别是将民商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侦查活动,应当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同时充分运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畅通民营企业申诉渠道,依法及时办理民营企业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纠正涉民营企业的冤错案件。

  《意见》还就如何帮助民营企业防控风险进行了强调,提出改进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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