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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8  09:53

  11月19日,备受关注的“长江口垃圾倾倒案”在常熟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将持续两天时间。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根据苏州地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集中管辖的规定,于2017年3月23日移送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常熟市检察院经审查,于2017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4月下旬,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该省海盐县生活垃圾外运处置业务。当年8月至12月间,天顺公司负责人、股东倪某,股东周某伙同公司其他人员,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洪某等人(另案处理)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张某、洪某等人处置,其中两万余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两万余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严重污染环境。

  经鉴定,天顺公司非法处置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其中挥发酚超标80倍至32200倍不等。经测算,抛入长江的两万余吨垃圾和非法填埋的两万余吨垃圾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合计两千余万元。

  在案件侦查阶段,常熟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规范证据形式;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细致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及其他犯罪事实,最终追加起诉了涉及江浙沪皖四地的犯罪事实,起诉认定的涉案生活垃圾由最初移送审查起诉的三千余吨追加到提起公诉时的四万余吨,其中认定抛入长江的生活垃圾两万余吨。

  常熟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周某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