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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2018  10:00

  10月30日,江苏省高港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这是10月26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速裁程序的规定后,高港区检察院首次适用速裁程序的公诉案件。

  该案10月25日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移交该院审查起诉,承办人仅用了5天时间、3个工作日就将案件办结。

  高港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4次在泰州市高港区口岸、刁铺两地盗窃电动车4辆(经鉴定总价值6820元),并变卖用于挥霍。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新法链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增加了速裁程序,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1.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下列情况不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2.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3.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会考虑其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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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3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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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刑诉法修改后,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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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我从认罪认罚制度、速裁程序、量刑建议等方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