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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018  14:14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与润州区法院会签《关于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诉前审查意见移送及确认的工作办法》,进一步提升该院诉前会议处理意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该区刑事办案质效。

  诉前会议是润州区检察院于2017年8月,与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镇江市律师协会会签《刑事案件“诉前会议”实施办法》,形成的一项具有该院特色的创新机制,该工作机制旨在就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程序性事项和实体性问题听取各方意见的工作予以规范。为加强与审判环节的衔接,进一步完善该工作机制,今年,该院会同润州区人民法院,对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情况进行了商讨,双方共同制定了本办法。该工作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即诉前会议形成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认罪认罚等程序性意见,以及关于信访、舆情方面的处理意见。二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相关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即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辩护人可以申请召开诉前会议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检察院也有职责主动启动诉前会议予以调查,并将诉前会议材料随案移送。其次是法院对诉前会议审查意见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的三种情形,即:对审查意见无异议、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无新线索、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法院有疑问的,前两种情形法院不再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起的非法证据申请进行调查。三是扩大覆盖范围。规定经人民检察院召开诉前会议促使案件当事人和解、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刑事案件,或移送公诉前即具备上述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建议人民法院依法或者酌情从宽处罚。另外,还规定对存在信访风险和可能引发舆情的案件,诉前会议材料随案移送,供法院审理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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