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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018  09:18

  为进一步提升民行检察队伍办案专业化水平,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出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听庭评议活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以组织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开展听庭评议活动为抓手,规范出庭履职行为,提升业务素能,提升民行检察办案质效。

  一、组建评议机构。《实施办法》明确,成立民行检察案件听庭评议活动领导小组,市院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院民行处。同时,组建听庭评议评委库,由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领导、市县两级院检察长、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业务专家等担任评委。

  二、明确案件范围。《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听庭评议的案件主要包括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听证程序案件、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以及其它有影响的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由办案单位提出听庭评议申请,市院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指定参加听庭评议。

  三、注重出庭实效。《实施办法》要求,按照“二全”标准提高听庭评议实效:一是全员参与。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具备司法办案资格的人员均要参与,提倡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带头开示范庭。二是全面评议。对于符合条件范围的案件,都要参加听庭评议。按照制定的评议标准,从庭前准备、庭中表现和出庭效果3个方面进行评议。

  四、主动接受监督。《实施办法》强调,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辅助人等对民行案件进行听庭评议,自觉接受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汇报民行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交流评议意见,从而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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