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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2018  10:22

  近日,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督促该县环境监察局向金湖县公安局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件。

  经查,金湖县金北镇居民丁某(男,54岁)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的情况下,自2012年起于金湖县某某镇某某村五组××路2号从事镀镍配件加工(2013年至2018年7月间未生产)。2018年8月28日,金湖县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至现场调查,并对加工点排污口进行采样。2018年9月4日,该县环境监测站采样含镍废水数据报告,显示排污口水样总镍含量为9.95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5mg/L)19.9倍。

  金湖检察院获悉情况后,迅速启动监督程序,应邀参加案情通报会,听取汇报,查阅了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认为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于当日向环保部门发送《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督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要求及时登录“两法衔接”平台填录案件移送信息。同时,对该案涉及的公益诉讼线索亦已移送本院民行部门继续跟进。

  目前,监督移送的该起案件已由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