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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2018  10:45

  近日,由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案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如皋市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陶某某等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八万一千元不等,判处12名被告赔偿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共计132万余元。

  被告人陶某某等11人于2016年6月至12月间,先后分别结伙,租用被告人施某某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的养猪场厂房,后将厂房改造成生产场地,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私设发黑作坊,经营铁件发黑加工。在加工过程中,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将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各车间对应的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案件办理过程中,如皋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侦查阶段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就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构成要件提出明确的侦查思路,为案件的成功侦办以及后期的审查起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刑事犯罪部分及民事赔偿部分实行同步审查,就不认罪的被告人的构罪事实进行重点审查,同时通过查明各被告人的生产量来确定各自所需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8月2日,由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如皋市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刑事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同时审理。因案情复杂、被告人人数众多,公诉人在庭前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分类梳理证据,制定详细的庭审预案,针对被告人提出的不认罪辩解准备了详细的讯问、举证预案。

  庭审中,公诉人采取了全新的讯问、举证模式。对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进行重点讯问;举证过程中,改变以往以证据种类来举证的模式,围绕各被告人实行的犯罪行为采取一事一证的举证模式,同时就不认罪的被告人提出的不具有污染环境主观故意的辩解重点举证。结合法庭讯问,相关被告人的辩解不攻自破。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公益诉讼起诉人结合言词证据、书证以及自行调查取得证据,确定各民事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部分被告人主动上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0余万元。

  此次庭审得到了如皋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中心的高度重视,来自联动中心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执法科室、法制科室负责人,各乡镇分管环保的负责人、环保助理、法制助理,各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共计80多人及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8月21日上午,如皋市法院就该案召开审委会,如皋市检察院孙亚检察长、案件承办检察官应邀列席参加,并针对案件刑事部分和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争议点发表了检察意见。

  据了解,该案系如皋市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成立以来办理的一起多人、多犯罪事实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承办检察官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精准审查起诉,庭前充分准备、庭上据理力争,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在惩处犯罪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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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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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弯弯射阳河,河水泱泱,良田成片,鱼池成方。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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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案件量不断上升,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