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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2018  09:53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检察机关督促、引导、支持环保部门与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代表,就该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一案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目前,绿益新公司已全额支付78万余元危险费用代处置费,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

  据了解,这是5月2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后,浙江省办结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丢弃倾倒危废物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在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时发现,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绿益新公司总经理殷某某、副总经理徐某某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明知何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其公司回收的废硅胶粉末及其他桶装废液交给何某某非法处置。后何某某将上述废硅胶粉末、桶装废液运至龙游县龙洲街道山底村、詹家镇浦山村、石佛乡三和村塘边自然村、塔石镇西河村等地丢弃、倾倒,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7年11月6日,绿益新公司及有关人员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

  2015年8月案发时,为及时消除污染隐患,龙游县环保局、石佛乡政府、塔石镇政府代为处置现场遗留危险废物,共计支出处置费用555676.7元,相关单位至今没有向涉案责任人追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涉案单位和个人也未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检察建议破难题

  针对发现的线索,龙游县检察院及时向衢州市检察院汇报。市县两级检察院立即通过调阅案卷、询问案件承办人等,全面了解核实案件事实,并进行分析研判。

  2018年5月30日,龙游县检察院向环保局、石佛乡政府、塔石镇政府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追偿职责,保护国有财产。同时,立足本案实际,两级检察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可行性研究,探索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机制。

  7月2日,衢州市检察院向市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指定环保部门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此后,市县两级检察院主动与市县环保局沟通协调,积极引导、支持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其间,市县两级检察院会同环保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重点围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问题,开展调查、分析、论证等工作。鉴于本案案发时间已久、现场鉴定评估条件有限等实际情况,经多次分析研判,结合专家意见,选定“事实证据条件相对较好”的塔石镇西何村倾倒点作为鉴定评估的突破口,为开展赔偿磋商奠定了良好基础。

  协议达成并履约

  磋商开展之前,市县两级检察院会同环保等部门制定了详细的磋商方案,后龙游县环保局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赔偿金额等情况向绿益新公司发函并进行初步交涉。

  7月19日,市县两级检察院现场支持、协助龙游县环保局、塔石镇政府、石佛乡政府与绿益新公司开展磋商,围绕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方面,从情、理、法不同角度与企业代表进行坦诚沟通,最终取得企业代表认可。当日,龙游县环保局与绿益新公司签署赔偿磋商协议,绿益新公司全额承担垫付的应急处置费用555676.7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3万元,约定于7月29日前支付到位。

  7月27日,绿益新公司如期支付全部赔偿款785676.7元。

  法制网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朱聪颖 林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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