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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2022  10:21

  “盼了8个月,我和其他33名工友的140多万元工资终于都领回来了!”“公司400余万元的拆迁款拿到了,感谢检察机关帮助调解。”5月10日一上班,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接连接到了某材料公司工人季某和企业负责人周某的感谢电话。

  事情还得从半年多前说起。2021年10月,季某所在的某材料公司被列入拆迁范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面临关闭,而自7月开始,公司就未按约定向工人们支付工资。季某等人多次向公司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求助。2022年1月,34名农民工向如皋市检察院申请支持仲裁。

  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立即开通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告知工人们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详细询问情况,全面了解诉求。“我跟了周老板十几年,从船舶公司到材料公司,这次拆迁,他说一有补偿款下来就发工资,可是快半年了,一分工资都没给,大家没办法才提出劳动仲裁。”季某向检察官反映。

  案件是否另有隐情?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检察官询问了企业负责人周某。原来,周某早先有家船舶公司,彼时该批工人属于船舶公司,后因债务纠纷船舶公司停业,资产被法院拍卖,船舶公司名下仅剩一幢办公楼。经营不善的周某决定转行,租用原船舶公司厂房又开设了某材料公司,工人的劳动关系也从船舶公司转入材料公司。

  “本来这次拆迁能拿到一笔400多万的拆迁补偿款,打算先用来补发工人工资,但拆迁协议没有明确何时支付拆迁补偿款,公司的自有资金又不够发,我也不想拖欠工人们工资啊。”周某告诉检察官,自己为此事已焦头烂额。

  经过梳理分析,检察官认为案件的症结在于那笔40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何时到位。为此,检察官积极与拆迁单位、某镇政府联系,了解拆迁补偿最新进展。经过确认,拆迁范围涉及材料公司租用的厂房、船舶公司办公楼。为了事情圆满解决,检察官和法律援助律师多次参与拆迁补偿调解,向拆迁单位反映工人和企业困境,协调拆迁单位尽快足额支付拆迁补偿款。

  与此同时,检察官向企业负责人周某讲解《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定,并告知周某,船舶公司和材料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周某,工人的劳动关系从船舶公司转入材料公司时,未履行任何手续,工人未得到相关补偿,此次船舶公司名下的办公楼同属拆迁范围,若获得拆迁款后,材料公司仍不履行支付义务,则船舶公司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周某表示,只要拆迁款一下来,就先补发工人工资。

  2022年1月21日,如皋市检察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支持仲裁意见书。2022年春节前夕,在劳动仲裁委、检察院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共同努力下,34名工人与涉案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船舶公司对材料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月26日,经过镇政府协调,材料公司收到4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4月底,工人们终于拿到了久拖未付的146万元工资和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