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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2022  10:11

  2020年9月,为统一规范听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通过在司法办案中广泛适用,积极发挥听证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等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实施一年多以来,无论是在主动适用、程序运行、结果运用等方面,还是在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等方面均成效明显。但实践运用中也暴露出一些形式化倾向和畏难情绪,热衷于选择无争议或基本化解的案件进行听证、当事人申请启动较少、听证意见和效力有待加强等问题。结合听证价值功能与常态化开展的现实需求,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更好地推动检察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让公平正义“”得清楚、“”得真切。

  建立完善听证案件审核标准。设立听证案件必要性审查,优先过滤掉案情简单、被害人已经谅解、被告人没有异议的案件,选取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对裁判结果存有异议或在地区具有重大影响、重复信访等矛盾突出的案件进行听证。另外,建立检察听证案件风险评估。在必要性审查基础上,将“风险性”评估作为听证的前置程序,对涉案人数、社会关注度、可能引发的舆情等因素进行研判。对公开听证,特别是直播听证案件,真正做到案件实质性审查,使整个程序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建立听证员数据库完善选任制度。建议成立分类型的听证员数据库,包括法律工作者,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背景,对个案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把关、作出判断;行业专家,具备专门领域知识,对案件中所涉及具体领域问题作出解释;社会工作者,具有较高社会经历和较强的矛盾处理能力,包含居委会、村委会、单位代表、社会组织代表等。在选任听证员时,建议至少保证1至2位法律人员作为听证员,同时结合个案性质选择行业专家和社会工作人员参与。

  强化监督意见反馈和约束力。检察听证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机制,发挥监督效果的关键在于监督强制效力的有无。《听证规定》将监督意见作为承办人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效应。笔者建议,应视听证意见的不同分类处理,当多数意见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并对案件办理产生补充作用时,原则上采纳听证员评议意见,且对补充建议作出合理性思考。当评议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产生重大分歧时,应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检察长同意后作出决定,必要时提交检察委员会决议。决定与听证员评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听证后三个工作日内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健全听证长效机制建设。规范听证室建设,推进直播听证。依托办案工作区,遵循因地制宜、适用可行原则,尽快统一规范设置,将听证全过程放到公众面前,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建立听证申请权利告知程序。在审查案件时应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赋予案件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自主选择权。加强听证案例指导。发布优秀检察听证案例,通过开展现场观摩,学习听证指导性、典型案例等形式,引导检察官依法依规熟悉听证流程,提升应变能力,必要时可将检察听证纳入考核标准。 (作者系丹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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