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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2022  10:10

  “返回江苏后,我仍坚持在一线送货,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不给社会添乱。”日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李玲玲对一起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陈进行电话回访。

  2020年3月的一天,小陈与小吴分别驾驶小货车和电动车在相城区一路口相遇,因行车纠纷发生口角,随后扭打在一起,直至被随行人员劝开。民警到达现场后,两人均表示身体无碍,双方自愿达成现场调解协议。当日上午,小吴发现自己的右手红肿,经检查发现右手第五掌骨骨折,遂立即报警。经鉴定,小吴右手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3月,公安机关以小陈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相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玲玲仔细审查案卷后发现,对于自己的手伤,小吴有前后两种说法:第一种是称被对方用拳头打伤的,第二种是称对方用拳头打自己时自己用拳头去挡形成的。李玲玲遂对小吴的手伤问题开展补充侦查,委托苏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吴的伤势进行技术性审查,鉴定结论为,小吴右掌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且骨折形态新鲜,可考虑在本案互殴过程中形成,且为间接纵向暴力作用所致,可考虑为拳击类损伤。

  结合法医的鉴定结论,李玲玲认为可以排除小吴的第一种说法,因为那样形成的是横向作用力;而对于第二种说法,她认为可能性也极小,因为作为一个非拳击手,对方用拳头打来,自己正好用拳头对冲,这样的情形几乎不可能。

  李玲玲带着疑问再一次询问小吴,小吴表示之前都是猜测的,自己也不知道手具体是怎么受伤的。由此,检察机关认为目前的证据无法认定小陈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双方矛盾没有得到实质性化解,李玲玲对情绪激动的小吴多次进行释法说理。2021年7月,相城区检察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在各方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吴也认可了检察机关拟对小陈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同年9月,该院依法对小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