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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2022  10:00

  “这次的事故不仅警醒了我们管理人员,也推动企业内部的管理变革,帮助我们补齐了短板,拧紧了安全生产的‘防护阀’”3月24日,面对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重罪办案团队的回访,相关企业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

  2020年6月,因用于吊运管桩的行车出现支撑钢结构立柱、轨道存在偏移等问题,该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起诉。

  对案件事实进行办案影响评估时,检察官发现相关企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位置,经济效益良好,不仅拥有员工130余人、年经营额达1.5亿元,更是处于启动新项目的关键时期。

  “案件办理不仅要依法依规,还要考虑综合效果,依法保障企业正当权益。”鉴于事故发生后,涉案当事人和企业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综合考量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到位。

  “公司管理层深刻吸取了教训,全面加强了安全管理机制,每天在上班前和下班后都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并斥资1000余万元对调运车间的立柱、轨道、行车等设备全部更新升级……”管桩吊运车间,企业新调整的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向检察官详细介绍着整改情况。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 “八号检察建议”,淮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重罪办案团队在案件妥善处置后,再次组织开展回访活动,检查督促企业整改情况,适时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风险提示。针对厂内安全警示标识不够醒目、行车驾驶员安全监督不够精细、行车驾驶员与地面人员沟通不够通畅等安全隐患问题,淮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英杰逐一向公司负责人指出了问题。司法办案,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下一步,淮安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八号检察建议” ,加强与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协作,通过办案、普法等方式帮助企业时刻自警自醒,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努力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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