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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2022 10:10
本文来源: 检察院
为谋取蝇头小利,出卖个人信息帮助他人“走账”,殊不知自己已经成为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近日,经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周某、杨某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五个月,适用缓刑。
据悉,2019年11月份,杨某在从事中介工作期间结识了石某(另案处理)。交往间,杨某了解到石某平日并无正业,但花钱出手却颇为阔气。没过几天,石某告诉杨某自己需要一些银行卡用来“走账”,而自己本人的银行卡不太方便。杨某明白石某的“走账”意味着一些不法来源需要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流转从而规避监管。杨某坦言起初自己并不想帮助石某,因为他知道这意味违法犯罪,但由于自己前期生意亏损百万非常缺钱,因此同意了石某的要求。杨某得知自己曾经的客户周某目前急需用钱,于是将周某介绍给石某。几人商量以周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两家建材公司、一家贸易公司,公司注册后周某将公司资料、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都交给了石某使用。作为回报,石某支付杨某和周某各一万元酬金。
2020年4月案发前,以周某名义注册的公司流水高达三千多万。这三家公司账户资金的频繁进出引起了银行监管的注意,最终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查明石某等人以各种手段通过网络诈骗他人,并将诈骗资金汇入公司银行账户“洗白”的事实。杨某、周某因帮助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工具被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
本文来源: 检察院
23.02.202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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