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分享
内蒙古准格尔旗的某物流站内,有一宗“大牌”货物在此滞留了近一年之久,发件人和收件人均唯恐避之不及。究竟为何?其中缘由还得从1只保温杯说起。
“希诺”是本土品牌,其保温杯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受到不少客户的青睐,可谓“大牌”。
2020年3月,准格尔旗A商贸公司成功获得一笔订单——为他人提供“希诺”牌保温杯。为谋取非法利益,A商贸公司股东陈某某、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不从正规渠道采购,而是提供希诺XN-5607A型号保温杯样图委托浙江省苍南县B工艺品公司生产假冒保温杯,再转手交付给采购商。A商贸公司实际交付4500只保温杯,非法经营数额70万余元,实际获利却高达48万元。
尝到了甜头的A商贸公司于2020年6月份故伎重施。在成为某管理公司的供应商后,再次委托B工艺品公司生产假冒希诺保温杯。2020年9月份收到全部货款9万余元后,B工艺品公司即将1754只假冒保温杯发往了准格尔旗。
不料,由于了解到先前案值70万余元的假冒保温杯交易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A商贸公司因害怕被查处而拒收物流,货品被退。而B工艺品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收到了货款,该宗货物应该归A商贸公司所有,同样拒收。该宗货物再次被运回内蒙古准格尔旗。最终因无人认领而在物流站长期滞留。
2021年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A贸易公司第一笔70万余元的假冒保温杯交易,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该院检察长曹卫星详细阅卷后,通过讯问陈某某、胡某某以及询问证人,敏锐地发现有犯罪事实被遗漏。
曹卫星第一时间督促、指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固定证据,将滞留在物流站的涉案保温杯全部扣押到案。经审查,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这一笔犯罪事实;针对陈某某、胡某某到案经过不明的问题,通过询问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等方式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二人具有自首情节。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意见没有异议,自愿认缴罚金共计150万元。
2022年1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意见均被法院采纳。被告单位A商贸公司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和胡某某均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被宣告从业禁止令。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犯罪事实,精准打击犯罪,又运用认罪认罚制度推动追赃挽损,对保护本土知识产权起到良好示范作用。”观摩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是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