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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22  10:30

  看似一场普通的借贷案件,却由于被告先是承认借钱未还、经法院调解确认债务,后又不断申诉要求改判而变得扑朔迷离。当初认可调解协议是缓兵之计还是另有隐情?原案被告在请求再审无果后,向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这起民事案件并不似借贷这么简单,其背后涉及一起公职人员挪用上千万公款刑事犯罪案件。

  2021年8月,经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该案最终再审改判,被告民营企业金通(化名)科技有限公司债务”问题被厘清,800万元损失被挽回。

   深陷借贷泥淖

  巨款去向扑朔迷离

  2016年,因经营需要,金通公司向南京永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宽公司)借款。经一审法院查明,永宽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和27日通过网银向金通公司转账3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800万元,金通公司事后也出具了收据。殊不知,这笔本该是雪中送炭的借款,却将金通公司拖入无法挣脱的泥淖。

  2017年11月,永宽公司将金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金通公司承认收到相应款项,且之后的确没有归还过。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金通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逾期利息。

  然而,一审判决刚下,金通公司便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在此期间,金通公司因为没有能够按时还款,永宽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金通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在进退两难的情况下,金通公司向永宽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以换取账户解冻。

  2018年,为了让公司尽快回到正常运转的轨道,在法院的调解下,金通公司和永宽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金通公司确认应再偿还永宽公司借款700万元,并就该笔借款分期还款时间达成了协议。由于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以裁定形式予以确认。

  本以为这起案件就此尘埃落定,但金通公司却对二审法院的裁定不服,坚持认为那800万借款虽然打到自己公司账上,但很快被转走,自己并没有使用过该笔资金。然而借款凭证属实、金通公司也同意调解结果,这中间究竟有什么隐情呢?

  金通公司负责人道出实情:“这800万只是从我们账上过了一下,真正的使用人另有其人。我们同意调解,一是因为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调解之后就可以解冻,公司也可以正常经营;二是因为调解协议可以不上网,而判决书是公布于众的,会对我们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对后续的企业合作、上市等很不利。综合之下,我们选择了调解,也算是缓兵之计吧。

  就在此时,此案的第三人张俊终于浮出水面。2018年,张俊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申请检察监督

  背后隐情浮出水面

  张俊究竟和此案有什么关系?他和永宽公司、金通公司两家企业又有怎样的利益纠葛呢?

  原来,张俊时任南京市辖区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街道下属的国有企业永宽公司便是由他分管。2012年,张俊自己为运作大厂紫金广场的商业地产项目,与朋友共同出资成立元畅公司。但公司经营不善,又无法脱手,张俊借遍了亲朋好友和小贷公司,甚至借了高利贷,一心想让公司起死回生,谁知道亏损越来越大,负债如同滚雪球般几乎压垮了他。

  面对这种情况,不死心的张俊又将目光瞄准了国有企业永宽公司的公款。从2015年开始,他利用分管街道经济科及街道下属企业永宽公司的职务便利,已经分两次挪用永宽公司的公款合计1650万元,用于元畅公司的经营、投资和偿还债务等个人营利性活动,但每次会很快地将挪用的公款如数归还。

  2016年,自己公司财务紧张,张俊又想如法炮制。在得知金通公司想从永宽公司借款周转的情况下,指使相关人员从永宽公司打款800万到金通公司账户中,后要求金通公司将这800万转到元畅公司及公司股东的个人账户,并承诺“兄弟,你放心!我绝对不会坑你。这800万只是借元畅公司周转一下,很快就会还给你的。”碍于脸面交情,金通公司的负责人不得已答应下来。

  然而,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长期以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再也无法填补元畅公司的亏空,这笔800万的公款,张俊终于无力偿还了,之前两次挪用公款的罪行也随之败露。2019年11月,张俊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虽然“始作俑者”的张俊被判刑,但网银转款凭证和收据体现的仍然是永宽公司和金通公司的借贷关系,永宽公司依然提起民事诉讼,让金通公司归还借款。明明是张俊挪用的公款,怎么还要自己接着还呢?永宽公司认为,张俊挪用公款是事实,但刑事判决与民事调解并不矛盾。在两次被法院判决还钱,再审又无望的情况下,金通公司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了法律监督。

   启动检察监督

  民营企业800万损失被挽回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立即仔细查阅了两家公司借贷纠纷的民事审判卷宗和张俊案件的刑事审判卷宗。经过对证据线索抽丝剥茧的分析,承办检察官裴杰认为,永宽公司将800万元转账到金通公司账户的行为,是张俊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一个环节,金通公司与永宽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受害人永宽公司应当向直接用款人张俊及其控制的公司追赃挽损,而非向只是中间走账单位的金通公司提出民事诉讼。

  “金通公司想要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却被张俊利用职务之便钻了空子。厘清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中的‘借贷’性质才能切实保护当事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裴杰说。

  2021年5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法院将刑事犯罪中的相关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解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过再审认为,2018年,金通公司和永宽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法院确认,法院二审以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当时并无不当之处;张俊的刑事判决是调解之后出现的新证据,导致了原来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调解认定事实错误,应该予以撤销。因此,永宽公司向金通公司主张返还800万元借款的请求不能成立。

  “我们只是个民营小企业,没想到被卷入了这么复杂的诉讼中。真的太感谢你们了,为我们挽回这么大的损失!”历时五年的借贷案件终于真相大白,800万元总算保住了!不仅如此,法院还退还金通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6万余元。金通公司负责人十分激动,给承办检察官送来“执法正清廉秉公 责任当守望正义”的锦旗。

  (文中公司、案件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