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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2021  10:51

  及时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深入推进企业合改革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解读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检发布了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而就在今年6月3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的同时,发布第一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最高检为什么要连续发布两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与第一批典型案例相比,第二批有哪些新变化?就加强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及典型案例培育工作,最高检还有哪些新举措?对此,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加强指导,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创新举措。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围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作了一些探索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受到企业欢迎,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支持。在2021年全国两会上,这项工作得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两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列为重点督办建议,由最高检主办。

  为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向纵深发展,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

  不负众望,第二期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截至2021年11月底,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25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254件。案件类型、适用罪名逐步多样化,案例的代表性、影响力逐步提升。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关于常态化发布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的指示精神,根据改革试点工作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及时总结改革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从各地办理的案例中选出6件不同类型的案例,作为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对外发布。”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与第一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相比,第二批涉及面更广,内容更丰富,体例也有较大变化。

  记者了解到,第二批典型案例按照基本案情、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典型意义三个部分编写,每个案例除了副标题,还增加了关键词和要旨,以突出体现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做法和意义,其中典型意义分层次列出要点,以便各地参考借鉴。

  “此次公布的6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立足于正面引导,以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为重点,着力反映企业合规流程、第三方机制的启动与运行、合规整改效果、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以及典型意义等。”该负责人表示,第二批典型案例既体现检察机关对涉案合规企业的“真严管、真厚爱”,又较好发挥案例本身的指导意义。

  比如,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是上海、浙江两地检察机关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协作平台,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案例;江苏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是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认定“挂案”性质,积极引导涉案小微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案例;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是检察机关异地协作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对第三方组织开展“飞行监管”,促进当地招投标领域行业治理的案例;湖北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是检察机关在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推动当地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的案例;广东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是检察机关持续开展合规引导,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行业治理衔接贯通的案例;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是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工作,因地制宜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运行的案例。

  及时总结,不断推广试点经验

  第二批典型案例都体现了试点工作的哪些经验做法?

  首先是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相结合。“这批6个典型案例中,都是检察机关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开展扎实有效的合规整改,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都得到了不起诉或轻缓的刑事处理。”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涉企案件,在坚持和落实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的同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履行合规承诺。

  其次是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清理“挂案”相结合。在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检察机关对尚未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深入开展个案会商认定“挂案”性质,共同推进清理。对适用企业合规条件的案件,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引入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评估,规范推进合规监督考察和“挂案”清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精准监督。

  第三是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依法对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第四是推动企业合规与经济、行政处罚相衔接。“对于涉企案件,依法可以不予追诉但经济上、行政上需要追责的,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中,通过合规互认的方式,相关考察意见成为行政处理的重要参考。同时,深圳市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价格低报等行业普遍性问题,依法向深圳海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得到采纳。深圳海关已就完善进口水果价格管理机制向海关总署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报关行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加强普法宣讲,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记者发现,在第二批典型案例中,有两个案例涉及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比如,在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上海、浙江检察机关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通过个案办理探索建立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确立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

  “案例在合力破解异地社会调查、监督考察等难题方面作出积极探索,降低了司法办案成本,提升了办案质效,为推动区域行业现代化治理提供了实践样本。”该负责人表示,根据试点实践对第三方监督评估异地协作的迫切需要,最高检在《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涉案企业、人员的居住地与案件办理地不一致的,案件办理地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可以委托涉案企业、人员居住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开展监督评估,或者可以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的异地协作机制,协助开展监督评估。

  非试点省份案例入选,传递新信号

  记者注意到,海南并不属于第二批10个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省份,但第二批典型案例中,海南也有案例入选。

  “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展以来,不少非试点省份以及试点省份的非试点地区也积极要求开展试点。今年8月,最高检党组经过慎重研究,明确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非试点省份不等不靠,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律框架内不同程度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目前已有部分案件适用了企业合规考察机制。

  记者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非试点省份中,吉林已办理合规案件34件,安徽、四川、广西、河北、江西、海南等地也有一定数量的合规案件。

  “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任何时候都要严格依法,绝不能搞‘法外开恩’。要准确理解企业合规制度的原则精神,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涉案企业不能按照合规承诺落实到位,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威慑和警示。

  据了解,下一步,最高检将根据企业合规改革形势发展需要,加强办案指导,严格备案审查,指导各地加大办案力度,扩展案件类型,提升办案质效,积极培育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同时,将针对试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整理发布多种类型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持续为各地开展企业合规提供办案指导。除了常态化发布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之外,还计划2022年发布一批企业合规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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