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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2021  10: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的通知

  (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最高检档案馆)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刑罚执行领域“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问题反映强烈,刑事执行检察履职监督情况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派驻监狱检察“熟能生腐”“熟易生懒”问题,创设巡回检察制度,以派驻监狱检察人员为基础,调整充实力量,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狱的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监管安全等活动开展法律监督。2018年5月28日,印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决定自2018年6月起,在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18年10月,因试点成效良好,巡回检察制度写入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11月30日,出台《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明确常规、专门、机动、交叉等巡回检察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常态化推进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并探索推进看守所巡回检察、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巡回检察制度的建立,切实提升了刑罚执行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力促进了“大墙内的公平正义”。

  (骆贤涛 王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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