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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2021  09:50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某某、陈某某受贿案进行监督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祁某某在担任A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2841万余元。其中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在C公司向A公司融资过程中,被告人祁某某与陈某某合谋,趁C公司因收购产能急需资金之机,由陈某某出面,在A公司收取融资利息之外,以祁某某名义向C公司索取借款金额年息2%的“好处费”。累计索贿金额2626万元,款项被两人均分。

  二、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

  监督过程。2019年10月22日,响水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祁某某、陈某某受贿案,该案系侵害江苏百强民营企业的案件。庭审中,检察官围绕被告人索贿人民币2600余万元、融资不规范给地方政府带来的金融风险、侵害民营企业发展等角度举证示证并发表公诉意见,最终促使两被告人认罪伏法。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旁听,监督检察官出庭履职,在充分肯定检察官表现的同时,指出庭审中公诉人使用法言法语过于专业、抽象,可能会给被告人、旁听群众产生隔阂感,尤其该案属于盐城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群众关注度高,建议检察机关更多地采用便于群众理解的语言指控犯罪和法庭教育,以利于加强法治宣传。另外,庭审仅围绕案件本身进行指控,未能针对已经发现的国有出资公司“一把手”监管存在重大漏洞这个问题提出解决对策,让旁听人员感觉到虽然被告人被查办了,但隐患问题没有最终解决,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发挥作用推动社会治理。

  监督结果。根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响水县检察院专门针对检察官出庭语言如何兼顾规范性和群众性,既做到用语规范又通俗易懂、如何将抽象的法律问题转化为普通人易于接受的阐述等进行专题研讨,并在全院进行庭审语言培训;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最终促使相关国资公司全面完善规章制度。

  三、典型意义

  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履职的重要方式,但容易陷入“学院派”“程式化”的就案办案误区。人民监督员从群众视角,以朴素的法治价值观提出监督意见,可以有效弥补检察官能力水平的短板和疏漏之处,使检察履职更接地气,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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