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燃放无证烟花被炸伤 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

14.03.2015  18:18

   【导读】 阜宁县芦蒲镇的朱某某,在镇上的超市买了一箱烟花,在燃放时发生爆炸并导致炸伤。阜宁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这家超市销售的烟花没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朱某某受伤是因缺陷产品所致,遂判决超市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江苏网3月14日讯 阜宁县芦蒲镇的朱某某,在镇上的超市买了一箱烟花,在燃放时发生爆炸并导致炸伤。阜宁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这家超市销售的烟花没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朱某某受伤是因缺陷产品所致,遂判决超市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燃放烟花爆炸受伤

  朱某某的老家在阜宁县芦蒲镇,为给叔叔庆祝生日,他从镇上由费某某经营的超市购买了一箱名为“恭喜发财”的组合烟花。2013年2月11日晚,朱某某在燃放该烟花时,因该烟花箱突发爆炸导致受伤,当即被送至县医院治疗,计花去医药费16785.13元。

  此后,朱某某分别到市区、南京多家医院看病,又花去医药费806.50元。应朱某某申请,经阜宁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朱某某被鞭炮炸伤,鼻面部遗留右侧鼻翼轻度畸形,影响容貌,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限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3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30日为宜,义齿安装后续治疗费4000元左右为宜,更换年限为8-10年。

   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芦蒲镇出售烟花的超市系个人经营,费某某系该超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事故发生后,在芦蒲派出所的调解下,费某某给付原告医药费20000元。

  朱某某作为消费者在超市购买烟花,费某某作为产品的销售者,负有保障经其流通的产品在消费中的使用安全义务,即对朱某某在使用产品时不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的义务。

  费某某出售的烟花在燃放时箱体发生爆炸,且烟花无产品合格证,应认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朱某某受伤是因缺陷产品所致。费某某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在产品流通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选择可靠的生产者和供应商,使得缺陷产品流向销售环节,故对朱某某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费某某赔偿朱某某因上述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