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不忘初心

21.08.2016  15:34

  兴隆公司债务纠纷申请监督案,是我在2014年初办理的。该案过程曲折,结果欣慰。回想该案,有两点感触。

  其一,身为从事经济行为主体的公民与法人的法治意识,亟待提高。

  兴隆与中胜2007年签订的债权确认书中有两笔,其一是真实的债权779万的土地转让款及零星债权,另外一笔就是兴隆公司以中胜公司名义向A银行所借的1380万元。

  中胜公司于2006年向兴隆公司转让债权时,B银行起诉中胜公司、兴隆公司偿还贷款的裁判已经生效,法院已对兴隆公司的财产采取执行保全措施。可以说,兴隆已在替中胜还钱,事实上承担了还款责任。

  兴隆公司在与中胜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的时候,应当要求将向银行所借款项1380万元及银行利息,从总的债务中去掉。如果中胜公司不同意,可以拒绝在还款协议上签字。

  然而,真实发生的情形,正如大家所见:兴隆既没有提出抗辩,也没有拒绝签字。最终的结果是,一方面造成一债两还,加重了自身的还款责任,另一方面,直接将自己推入了多起诉讼的泥潭。

  其二,民行检察工作任重道远。

  2012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有调查核实权。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具体到本案中,调查虚假诉讼的过程无疑是异常艰辛的。兴隆申诉的时候,仅仅提供了案件存有虚假诉讼可能的怀疑,没能提供任何的证据材料与线索。办案组开始确定的调查思路,由于人为阻挠,一时搁浅。调查组马上调整思路。

  七八月份对于素有“火炉”之称的南京,更显得酷暑难耐。办案组的成员顶着三十八、九度的高温,奔走在涉案单位各个开户行之间。虽然950万元的资金仅分为两笔,却涉及六家公司,不同的开户行,不同的转款方式与理由。经过办案组的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的950万元在几家公司的流转轨迹固定了下来,形成七本厚厚的卷宗。

  站在两年后的这个时点回望,即便当时有勉力支撑的苦,现在亦咂摸出甜味来了。更令人振奋的是,刚刚结束的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首次提出“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其中就包括健全多元化民事检察工作格局。

  我想,只要我们民行检察人都秉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颗初心,再任重道远,定全力以赴。(作者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