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检察机关首例建议行业禁止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

09.05.2017  09:46

  近日,经由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程某某均被灌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罚,并作出缓刑考验期内的行业禁止。

  经审查查明:张某某、程某某夫妇在本县某村自己家中,做面饼多年。2014年起,为改善口感,二人违规将含铝泡打粉掺入面粉中,每天销售50斤面粉的馒头、大饼(俗称“铝包子”)给附近居民食用,至2016年9月27日案发时被有关部门查获,并从查扣面饼中检出铝含量为51.4mg/kg。期间,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在审查起诉期间,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系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因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行为。建议法院在判决时适用职业禁止能够一定程度上将犯罪行为人从特定领域或行业中清除出去,避免其利用特定职业再犯罪,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

  今年来,在灌南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三起“铝包子”案件中,均提出了行业禁止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