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一男子自诩懂法有恃无恐 行窃残疾人不料自食恶果

16.05.2016  05:23

  略懂刑法,自以为在“数额较大”标准内行窃有恃无恐,却因盗窃残疾人获刑。经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殷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家住灌南县孟兴庄镇的殷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是同村邻居,因为关系不错,殷某某曾向黄某某借款。2016年1月17日,殷某某至黄某某家希望推迟还款日期,见黄某某放盐的铁盒中有数张百元大钞而心生“”意。当晚8时许,殷某某再次来到黄某某家附近,见家中无人,便悄悄潜入,将铁盒中的1200元现金以及黄某某银行卡、身份证统统盗走。第二天一大早,殷某某便带着黄某某的银行卡、身份证到ATM自动提款机准备提款,因多次密码错误被锁卡。1月18日上午,被害人报案,民警在殷某某家中搜查扣押了黄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

  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之初,殷某某镇定自若,称在江苏省盗窃数额满2000元才构成犯罪,自己盗窃1200元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检察机关向其说明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将按照50%确定,在江苏省即1000元。殷某某如梦初醒,当即自愿认罪。 (王士超 李澄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