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国土局2次拒法院执行 60万罚款1年未缴清

08.12.2015  11:15

 

  12月4日上午,连云港全市法院集中执行联合行动组到灌云县国土局就该案追缴剩余1200万元款项及60万罚款。杜万春摄。

  人民网连云港12月7日电(施忆)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连云港市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两次拒绝协助连云港市中院执行,且将被中院冻结的2200万元款项转移给他人,被罚款60万元后拖欠缴纳长达一年。12月4日,连云港市中院集中执行联合行动组到灌云县国土追缴剩余1200万元款项及60万罚款。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孙召明表示,7日,将向灌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拨款,将拖欠款项及罚款一并上交。

  2014年9月16日,赵某与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连云港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曾与灌云县国土局签订了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而且已交纳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价款2200万元。在该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2014年11月3日,连云港中院向灌云县国土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案件裁定书,要求其协助法院执行案件,依法提取刘某交纳的2200万元,但灌云县国土局并未履行协助义务。2014年11月18日,连云港中院又继续向该局发出履行通知书,但仍遭拒绝。

  记者了解到,连云港市中院向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均应按照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在灌云县政府对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同意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复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任由其直属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将中院冻结的2200万元款项转移给他人,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2月4日上午,连云港全市法院集中执行联合行动组到灌云县国土局就该案追缴剩余1200万元款项及60万罚款。面对由承办法官、执法干警、媒体记者组成的行动组,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孙召明坦言,他向县政府请示过该案,11月14日该县县长及分管领导一起为该案专门召开了协调会,决定两个思路,一个是与申请人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若协商不成则赔钱交罚款,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义务。目前正在委托律师与申请人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但承办法官吕在春当即表示,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要求继续执行。同时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表态,执行程序不能停,除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孙召明表示今天律师与申请人的协商将会是最后一次,如协商不成,7日将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拨款,将拖欠款项及罚款一并上交,拨款周期大概在一周到十天左右。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