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原区委书记姜明被判刑9年3个月 犯受贿、重婚二罪

15.11.2015  09:32
南京溧水原区委书记姜明被判刑9年3个月 犯受贿、重婚二罪 - 新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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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11月14日讯(记者 于英杰)11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姜明(副厅级),因犯受贿罪、重婚罪,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

  现年48岁的姜明是江苏省海安县人,早年曾任南京市委农工部集体资产处副处长、综合处处长、市委农工办秘书处处长等职务,2001年4月起到2014年8月均在溧水工作,历任江苏省溧水县县长助理,溧水县副县长,溧水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溧水县委副书记,溧水县县长,溧水县委书记,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4年8月1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公告: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姜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共南京市溧水区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姜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02月03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姜明决定逮捕。

  2015年6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姜明涉嫌受贿、重婚犯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姜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2008年上半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姜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重婚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全部退清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1月13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姜明受贿、重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姜明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