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2017年1月1日起起实施

28.12.2016  01:33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12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和实施《条例》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蒋宏坤到会讲话。省有关部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了座谈会。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总结了我省在湿地保护工作方面的成功做法,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蒋宏坤强调,《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要不断提高湿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强配合,切实做好《条例》在全省的贯彻落实工作。
  省政府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对加强依法保护湿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林业局、国土资源厅和水利厅和常熟市政府立足各自职责,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了发言,表示要认真贯彻《条例》规定,广泛宣传《条例》精神,全面落实《条例》要求,把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推上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