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官员会场打副市长,怎能关门私了

21.08.2015  08:22

  8月18日晚9时30分许,在广东省运会湛江筹备工作委员会的会议室内,疑因对表彰名额存在分歧,湛江市政法委副书记庞某用办公桌上的座位牌和矿泉水瓶砸向在座的副市长梁某,现场的湛江市纪委一科室主任钟某上前劝阻,也遭拳打脚踢。经证实,梁某“后脑勺被打了一拳,髋骨下面一点遭踢一脚。”事后,梁某秘书称,事情已达成调解,暂不方便对外公布相关消息。

  该事件由确定省运会先进个人名额引起,筹委办拟按各单位报人数的10%定表彰名单。参加会议的一名政法委干部报了政法委有800人参加省运会工作,需要表彰80人。副市长梁某表示异议,有人可能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庞某。没多久庞某到会,发生上述一幕。

  近年来,一些地方官员之间发生争执并且在办公室里厮打的事件发生多起,这种事件的发生,既成了官场丑闻,又成为坊间谈资,很是热闹。但是官员因公打官员,出于身份原因,早已突破私事范畴,简单关门私了,其实不妥。

  官员打官员,不完全是私人间的问题,还关乎公共利益。官员是公共服务者,掌握公权力,其个人道德素质、守法表现,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并且,公务员法规、党政人事干部制度上,也都有道德方面的要求与考核规定。道德低下,抬手就打人的官员,在处理公共事务,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会不会坚守原则,依法依规,秉持公心,很难让人放心。

  被打副市长的秘书声称“事情已达成调解,暂不方便对外公布相关消息”。此事作为公共事件,妄图关门私了早已行不通。一者,政法委副书记殴打副市长一事,冲突原因并非私人恩怨,具有公共事件属性,个人无权和解,即便副市长本人同意和解,也只能了结双方的私人恩怨,但涉及党政纪、国家法律、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任何调解也都是不合适的。应该公事公办,而且是公开地处理;二者,庞某身为领导干部,公然打骂上级领导,藐视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致使受到伤害的绝非副市长一人,而是整个干部乃至组织的集体形象,理当被公开追责。

  官员打人或官员间打架,每每都被压下,处理结果秘而不宣,内部调解一下,双双“顾全大局”。不难想象,奉行这种“家丑不外扬”原则,只能丑上加丑,某些官员个人的丑行,因此而演变为集体的、官方的丑行。湛江市官方以“调解”了结此事,或默认双方和解,拒绝对外公布相关消息,首先是违背组织原则,其次有违法治原则,再次是漠视公众合理的知情权,损伤政府公信。以政府公信为官员个人劣行埋单,实际上是一种化公为私的行为。

  很多时候,比权力滥用更可怕的是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暴力思维,这种思维一旦依附在领导干部身上,更容易表现出对不同意见的极端排斥,以及对权力运行程序规范的极端藐视。毕竟,官员搁着已有的程序规范不用,而试图直接通过暴力去解决问题,如此做法,极大伤害了政治文明和政府公信力。

  毫无疑问,官员打架事件从进入公共视野那一刻起,就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当事官员的“私事”,而是已经上升为对官员能否正确行使权力与廉洁操守的拷问。官员只有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修养,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党和政府的制度、纪律,不将个人情绪升级处理,才能在公共事务中客观、公正行使权力,得到民众的认可。

  新闻链接>>>

  1、2010年10月10日,湖南省衡阳市司法局会议室召开党委办公会议,局长万春生、副局长廖曜中等讨论进干部的问题。副局长廖曜中不同意一名在衡州监狱工作的女生调至司法局下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进而与司法局局长万春生发生肢体冲突,廖在冲突中受伤。当地纪委决定对两人立案调查,并对局长停职检查。

  2、2012年2月8日,湖北公安县农机局副局长朱某到局长陈某办公室反映工作费用问题,两人因情绪激动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陈局长将电水壶扔向朱局长,后者被划伤。纪委、组织部门对二人诫免谈话、全县通报批评,并责令二人写检查。

  3、2013年5月10日上午,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正副科长因公车使用问题起了争执,在办公室上班大打出手,甚至互咬,副科长曾昊坤的鼻尖被咬掉,科长王先明的手被咬伤。事后,两人被停职调查。

  4、2013年12月,在湖北孝感市公安局组织部考察提拔干部会上,因会议通知出现分歧,公安局政治部主任熊新潮与局纪委书记李如胜发生冲突,纪委书记拳打政治部主任,熊耳朵被李击中一拳,身体受伤。事后,两人被停职调查。

  5、2014年5月,河北柏乡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接到媒体举报,前往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查处,环境监察大队长陈玉申与中队长郭征华因言语不和拳脚相加。经查,两人属于酒后执法。两天后,县纪委撤销两人环保局监察大队相关职务,不再从事环境执法工作。

  专家建议>>>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很多时候,官员之间很多时候积怨很深,通过打架这种方式爆发出来,实际上这种矛盾可能来自工作上的,也有来自竞争提拔过程。对此,应该修正官员选拔制度和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合理管理和提拔公务人员,使其合作双赢,而不是互相内耗。现行的《公务员法》中,对于公务员打架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涉事官员的处理,各地情况并不相同,应该完善流程,细化规则,规范公务员行为。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