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首开先河召回缺陷农机

22.06.2016  16:19

 

   2016年农资质量抽查执法打假和缺陷产品召回新闻发布会现场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今天公布了上半年农资质量抽查结果,本次抽查涉及农机生产企业97家,抽查农机产品143批次,合格141批次,批次合格率为98.6%。小型潜水电泵和脱粒机各有1批次质量不合格,批次不合格率分别为2.8%和12.5%。湖南农伯乐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南方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批次共计140台玉米脱粒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企业主动实施召回。

  目前,我国缺陷农机产品的召回还处于起步阶段,湖南本次的缺陷农机产品召回在全省、全国都是首开先河。

   两款玉米脱粒机被实施召回。 依据JB/T10749-2007《玉米脱粒机》和NY642-2013《脱粒机安全技术要求》标准,质监部门确认湖南农伯乐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南方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批次共计140台玉米脱粒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企业主动对已售出的64台存在质量缺陷的玉米脱粒机实施召回。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南方”5TY-500型、“农伯乐”5TY-31-86型玉米脱粒机产品缺陷主要是安全标识不规范和安全喂入装置设计不合理。可能存在操作者手指伸入脱粒滚筒和玉米籽粒飞溅伤人,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出现脱落、字体褪色时,操作者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使用危险。目前,质监部门已召回52台缺陷产品,其余缺陷产品正在陆续召回中。

  目前,我国缺陷农机产品的召回还处于起步阶段,湖南本次的缺陷农机产品召回在全省、全国都是首开先河。国外生产企业在我国召回农机产品的第一起案例是:2007年5月至7月,全球农业机械制造巨头--美国约翰·迪尔公司在新疆召回100台采棉机。该公司称这些产品存在“有待改进”的工艺和设计缺陷,有可能造成发动机曲轴断裂,需要更换曲轴。该事件的处理,推进我国于2009年出台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建立了缺陷农机产品召回制度。

   法律链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生产者召回。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发现农业机械可能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调查处理,并通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农业机械的费用。 

  对不召回缺陷农业机械的,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拒不召回的,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