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检察院出台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规范性文件
今年以来,连云港市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上级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要求,通过制定和落实《市检察院深化检察改革四项重点任务方案》等措施,积极推动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近日,市检察院在前期研究和探索的基础上,出台了《连云港市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
该办法共分总则、管辖、受理、审查、监督方式、内外协作、附则等7章,共24条规定。其中,对于监督的方式,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情况采取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查处职务犯罪等五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予以监督。在各种监督方式中,从更好地适应当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出发,重点对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两种监督方式作出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关于检察建议,该办法对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相关情形进行了阐述,即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未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该办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三十日内未书面回复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的,经提醒、督促仍不回复或者不予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据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
关于公益诉讼,该办法结合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分别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方面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应当先行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仍未提起民事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依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相关行政机关经督促后仍然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依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