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30.08.2017  01:3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近日,连云港市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7〕83号),加快建立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解决“怎么借”问题。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企业债务也不得通过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等方式举借。政府举债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市、县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并转贷下级使用。对政府债务实施限额管理,市、县政府举债规模不得突破上级核准的限额。乡镇政府不得举借政府债务,确需举借的应纳入县区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并落实还款责任。 

  二是解决“怎么用”问题。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优先保障公益性项目建设,优先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政府债务收支要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强化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解决“怎么还”问题。按照谁举借债务、谁偿还债务、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明确政府与企业间债务界限,企业债务由企业偿还,不得将企业债务推给政府偿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符合条件的存量政府债务,要积极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降低债务成本,缓解偿债压力。同时,要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 

  四是解决“怎么管”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制度管理制度,细化工作办法,充实人员力量,做好具体管理工作,发改、金融、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建立政府性债务监督公开制度和考核问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