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规范审查鉴定意见提高把关能力

23.02.2016  11:51
  这份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明力

江苏淮安:规范审查鉴定意见提高把关能力

 

    “请继续补充证据,确认被害人本身是否具有脑部疾病,请明确被害人的死亡有无医疗过失因素的影响……”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司法鉴定意见后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侦查提纲。 

    据了解,2015年以来,淮安市检察机关向该市推广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经验,规范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无资格的鉴定必须“出局” 

    “形式审查是审查鉴定意见时最先要注意的问题。”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周晓兵这样认为。2015年3月,已经在公诉岗位工作了19年的周晓兵受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王华驾驶电动三轮车追尾他人的小轿车,因被害人报警被查获。经检测,王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而且王华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是244.6“g/100“1,已经达到了醉酒的标准。 

    这本是一件事实非常简单、证据也很清楚的案件,作出车辆性质鉴定的是淮安当地某车辆检测研究所检测鉴定中心,但周晓兵拿到卷宗后对随案提供的鉴定意见却起了疑问。 

    周晓兵翻阅了相关规定,发现该检测鉴定中心只有权鉴定车辆道路痕迹,而无权对车辆类型作出鉴定。并且,这份鉴定中对于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解释也与目前的司法解释存在分歧。最终检察机关没有采纳这份鉴定,案件由公安机关撤回,王华受到了治安处罚。 

    “是谁作出的鉴定非常重要。”周晓兵解释,“只有鉴定主体适格才能谈得上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在形式审查中,还要重点审查鉴定文书内容和格式的规范性,比如有没有鉴定机构的盖章,特别是有没有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事项委托书等等。” 

鉴定内容的是非之争

    “对于鉴定意见的内容审查,必须注意鉴定意见中专家的逻辑论证是否严密,与其他证据有无相互矛盾的情况。”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刑检局检察官蔡永清对此深有感触。 

    2015年3月,蔡永清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石凯盗窃案。按照相关文书的记载,此人盗窃数额巨大、盗窃次数多,甚至可能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卷显示,这一系列盗窃案发生在2014年冬天,地点包括石凯家附近的某国家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等。石凯曾先后六次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盗窃香烟、平板电脑等财物,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3.2万余元,还盗窃公章20余枚丢弃到下水道。2015年1月,石凯在盗窃一个罐子后,自认为是“毒气弹”,在马路上大喊“有人要拿毒气弹毁了这个城市”,被巡逻的特警扑倒。同年2月11日,石凯被刑事拘留。 

    案卷中附了公安机关委托的淮安市某医院作出的精神病鉴定,认为石凯无精神病、有刑事责任能力。但仔细翻阅卷宗,蔡永清心里始终有一个疑问。“因为石凯在解释自己的作案动机时,提到自己偷东西是因为里面的工作人员被外国人控制,拿东西、换经费,才能解救他们……”这些动机听起来匪夷所思。为了慎重起见,蔡永清进行了走访,了解到石凯母亲曾患精神分裂症,石凯本人也曾因精神抑郁症住院治疗2年。 

    同时,由于鉴定中的逻辑论证并不严密,与其他证据也不能互相佐证,该院最终未采纳该份鉴定意见,并对石凯不批准逮捕,建议对石凯作案时精神状况重新鉴定。经鉴定,石凯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4月,随着公安机关的撤案,石凯被释放。 

    加强与专业人士合作 

    “对于鉴定意见,检察官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查把关的意识,提升审查判断的能力。”淮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周飞谈及将鉴定意见审查经验在该市推广的做法时说,“但对鉴定意见的内容审查,求助于专业人士也很重要。” 

    目前,淮安市检察院有8名专业技术人员,他们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等进行审查,针对办案人员提出的对鉴定意见的疑问进行说明,从专业角度对鉴定意见的完善提出建议;或者根据鉴定意见对犯罪现场进行重建,以论证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等。近年来,淮安市刑事检察部门加大了与技术部门协作的力度,仅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就有400余件,发现瑕疵鉴定60起、错误鉴定14起。 

    与此同时,该市检察机关积极求助于专业人士,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充分质证,尽最大可能把失真的鉴定排除在法庭之外。“和专业人士共同合作,完成对鉴定意见审查的任务,检察人员本身也要加强对技术领域知识以及鉴定过程的了解。我们正在考虑对办案人员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培训,为办案人员与专业人士就专业问题对话交流打下基础,在质证过程中也能把握好要点与节奏。”周飞说。(龙平川  汪彦  张士海  )